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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制度研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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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 公司担保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 2005年《公司法》突破了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关于公司担保对象的限制,在总则第16条专条规定了公司的担保制度,确定了公司完全的对外担保能力,体现了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本文通过对《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对公司的担保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促进其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 16条 担保 目 录 引言 1 一、我国2005年《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制度规定的现状 1 (一)2005年《公司法》16条的规定 1 (二)《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强制性规定 2 (三)公司对外担保之章程自治规定 2 二、我国现有担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3 (一)法条过于简洁,存在法律漏洞和分歧 3 1、存在法律漏洞一一公司披合法外衣行违规担保之实 3 2、公司违规担保对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不明确 4 (二)程序性设计存有不合理之处 5 1、在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价值衡量中过度偏向交易安全 5 2、没有根据我国实际从完善公司治理角度进行程序设计 5 (三)其他方面 5 三、完善我国公司担保制度的法律建议 7 (一)公司担保权力机构的明确 7 (二)公司章程关于担保行为的规定的对外效力 7 (三)善意债权人的问题 8 四、结语 8 参考文献 10 引言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修正案是我国公司法制完善的重要一步。这次公司法修改范围十分广泛,对公司法的许多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担保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公司担保,是一项风险极大的行为。如果说公司转投资是一种资产的有偿置换,那么,公司担保是一种“信用”资产的无偿施与行为。但是,对外担保是各国公司法承认的公司行为能力之一,关系企业之间相互给予财务支持,也是一个商业的内在需要。所以,法律既不能禁止公司对外担保,也不能放任公司对外担保。现行的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第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决定程序、决定主体和决定权限做出了规定。其中,公司担保最重要的规定就是第十六条。然而,本应清楚明晰的法律规定却产生了争议,并且至今未有定论。 一、我国2005年《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制度规定的现状 (一)2005年《公司法》16条的规定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于公司担保行为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第一款是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普通担保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公司对特定主体提供担保的规定; 第三款是公司对特定主体提供担保决议时的表决权排除规则。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司担保的决策机构和程序、公司关联担保的特殊规则,旨在防止公司担保中的乱象。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较旧《公司法》而言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 第一,取消了公司对特定主体担保的禁止,公司可以依法为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包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一规定扩大了公司担保行为的能力范围,使公司拥有完全的对外担保能力。 第二,公司章程可对公司自身的担保能力进行限制。增强公司的自治性,是《公司法》的主要特点之一,而《公司法》中公司的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强化公司章程的作用方面。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权力最高的文件,在《公司法》中,其作用得到了很大的强化。在公司担保能力方面,公司章程对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决定对外担保的权力机构。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力属于股东会或董事会,也可以根据担保的数额及担保的重要性将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利分别属于股东会和董事会。其二,公司章程可以限制公司的担保数额。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限额。公司章程有此规定者,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的担保权利进行自我限制体现在公司章程中。 第三,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且该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这说明《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权力恶意进行公司担保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造成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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