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3年9月人事服务简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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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年9月人事服务简讯

人事室編輯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三十日出刊 人事法令宣導 壹、上級機關法規、函釋 考試、任免、敘薪、兼職 一、綜合企劃 (一)為落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施行,加強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宣導,且本(103)年底適逢九合一選舉,請各單位同仁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並落實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精神。 1.公務人員五大核心價值—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 2.公務人員應關懷弱勢族群,促進族群和諧,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並致力提供民眾優質生活環境,縮減貧富差距,營造均富安康的社會。 二、考試、任免、敘薪、兼職 (一)有關「新任校長未及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前選出」之代理事宜如未於組織規程內訂明,請嗣後修正組織規程時併予檢視修正。(教育部103.8.18臺教人(二)字第1030120737號函) (二) 有關具警察官身分之公務人員,原經機關報送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嗣於參訓前調任警察官職務,得否參加薦升簡訓練或改參加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疑義一案。(教育部103.08.21臺教人(二)字第1030122809號函)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該總處蒐集之各主管機關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辦理員工權益保障之案例,業刊登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ECPA)之「組改權益保障案例」專區項下。(教育部103.8.29臺教人(二)字第1030122561號) (四)銓敘部令以,應9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技術類電力工程科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電力工程職系。(教育部103.9.3臺教人(二)字第1030126407號) (五)檢送銓敘部、國防部於103年8月27日會同修正發布之「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總說明、對照表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教育部103.9.3臺教人(二)字第1030128935號) 三、考績考核、訓練進修、差勤管理 (一)檢送考試院民國103年7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及銓敘部依該條文授權訂定之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具體事實表各1份。(教育部103.8.21臺教人(三)字第1030121598號函)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檢送「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作業注意事項」1份。(教育部103.8.22臺教人(三)字第1030122813號函) (三)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短期密集英語訓練實施計畫」,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短期密集專業英語進修實施計畫」,自103年8月29日生效。(教育部103.9.3臺教人(三)字第1030130241號函) (四)「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及法規命令條文各1份。(教育部103.9.4.臺教人(三)字第1030126182號函) 四、待遇、福利、退休、撫卹 (一)有關學校教職員申請留職停薪人員得否於復職同日辦理退休生效疑義一案。 1.本部91年7月1日台(91)人(三)字書函規定:「…銓敘部88年7月15日(88)台特三字第1768037號函略以,『停職公務人員成殘確定或因病無法治療者均應辦理復職,並辦理退休或資遣,…惟應以復職之日同時辦理退休或資遣者為限。』…以學校教職員退撫規定向係比照公務人員作法,且退休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準此,學校教職員在留職停薪期間,依本部63年7月19日台(63)人字第18674號函釋規定,尚不得辦理退休;惟如於復聘之後,屬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即為退休條例適用對象。是以,學校教職員留職停薪於復聘之日得同時辦理退休。」 2.有關上開本部91年7月1日書函中「學校教職員留職停薪於復聘之日得同時辦理退休」之規定,補充說明如下: (1)因病留職停薪人員得於復聘當日辦理退休之規範意旨,係以是類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學校教職員身分,是為適度保障其退休權益,爰從寬同意因病留職停薪人員得於辦理復職之當日退休。 (2)至於學校教職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辦理留職停薪者,基於退休條例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現職專任有給之限制規定,則不適用上開復職當日退休生效之規定。(教育部103.8.12臺教人(四)字第1030113295號函) (二)有關行政院核定修正「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並自103年8月1日起實施。考量各校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其性質與兼任教師之鐘點費一致,應為相同原則之適用,且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向依兼任教師鐘點費標準支給,爰旨揭基準表於專任教師超時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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