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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惯例综述课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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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惯例综述 祝梅瑞 安徽大学法学院 一、国际金融惯例概述 国际金融惯例是国际金融交往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规则,通常是指人们在长期的国际金融实践中经重复的类似行为而形成的,并被从事有关实践之当事人普遍认为具有法的拘束力的习惯做法或通例。 国际金融惯例是国际金融法的重要渊源。他们虽然在规范形式上有别于国际金融条约,但是经过国际实践的反复锤炼而确立的,约定俗成,具有行为规则的性质,且在国际金融领域通行有效。国际金融惯例不仅在历史上早于国际金融条约而存在,而且其内容广泛涉及国际货币汇兑、国际商业贷款、国际证券交易、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融资担保等诸多领域。在各国利益冲突尚存、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而相关国际金融统一立法难以形成的情况下,国际金融惯例在规范国际金融交易活动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按其性质及内容来分,国际金融惯例可分为国际金融交易惯例和国际金融监管惯例两种。所谓国际金融交易惯例,是指在金融市场上经长期时间过形成的,并为参与有关金融交易的当事人经常遵守的交易行为守则。这类惯例大多存在于较为传统的国际金融交易领域,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他们经过有关金融交易的当事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确表示接受,对当事人发生法的约束力。与国际金融交易惯例不同,国际金融监管惯例则大多源于发达金融国家的金融立法和监管实践,其内容在于规范国际金融监管关系并指导政府金融主管当局的行为,因而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如巴塞尔资本充足的监管标准等。这类惯例,一经有关国家金融主管当局接受或认可,受其监管的金融活动当事人除了被动地接受以外,一般不得排除其适用。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金融惯例文件主要有: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合同担保统一规则》、《见索即付统一规则》、《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等;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付代理通则》等。需要指出的是,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国际标准制定组织所发布的文件一般被称做“软法”,但是,著名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及其修正案《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 》所阐述的资本彼岸准和审慎江安的基本原则,因其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故而应被视为国际银行监管惯例。 二、巴塞尔银行监管体制 在国际银行业监管领域,最具影响力的组织当属巴塞尔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该组织自成立以来,针对接踵而至的国际银行倒闭事件及成员国共同关心的金融监管问题,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围绕国际银行业的审慎监管及其风险防范主题提出并阐述了一系列原则、标准和建议,由此形成著名的“巴塞尔体制”(the Basel System)。所谓巴塞尔体制,就是由巴塞尔文件所确立和阐发的,有关银行监管的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的总称。 巴塞尔体制是十国集团主导的国际银行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制度形式,是巴塞尔委员会近30年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它由《巴塞尔协定》及其后续文件、《巴塞尔资本协议》及其修正案(现为《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巴塞尔核心原则》等重要的巴塞尔文件为基础而构成,提出并阐发了跨国银行机构的合作监管原则、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监管标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现已形成了一个内容丰富、结构完整的监管规则体系。由于巴塞尔委员会坚持不懈的努力,巴塞尔体制的权威性在国际金融领域已得到普遍公认,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已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国际标准。 1、跨国银行机构的合作监管原则 建立一种国际监管合作机制,协调母国与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责任,以在全球范围内堵塞监管漏洞,是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们创立巴塞尔委员会的初衷,也是巴塞尔委员会的一项最基本的任务。作为对西德赫斯塔特银行倒闭事件的直接反应,委员会在成立之后所发起的第一个行动,就是制定1975年《银外国机构的监管原则》,即后来被国际银行界誉为“神圣公约”的《巴塞尔协定》(the Basel Concordat)。 1983年,因意大利安布罗西诺银行卢森堡子公司的倒闭所引起的争论,巴塞尔委员会对1975年协定进行了审查,并重新发布了“经修改的协定”即现行的《巴塞尔协定》 。该文件在原协定提出的国际合作监管和充分监管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吸纳了并表监管原则,进一步阐明了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对银行外国机构的清偿力(Solvency)、流动性(Liquidity)、外汇交易与头寸(Foreign Exchange Operation and Positions)三个方面分担监管责任的原则。 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一系列有关跨国银行业监管的文件,如《巴塞尔协定的补充:银行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交流》(1990年)、《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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