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企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课案.doc

  1. 1、本文档共1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企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重组业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1.经济合理原则   由于企业重组大多发生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或因经营需要进行改组的情况下。只要全体债权人或法院认为,债务人发生的财务困难是暂的或阶段性,如果适当减免或延长偿还债务时间,债务人经过调整经营策略等可能会起死回生,甚至取得更好的经营成果。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让步或调整,即使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破产清算后的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可能所剩无几,债权人收回债权的金额可能很少,损失会更大。因此,只要纳税人有合理的经济理由,税法就不应该阻碍这样的债务重组活动。   2.所得与损失确认相对称的原则   所得税的计税原理表明,纳税人发生经济业务,产生的所得与损失的确认一贯是对称的,企业重组也应不例外。只要有合理经营需要的企业重组业务,原则上可以承认债权人放弃的债务部分作为损失,并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此相对应,债务人被免除的债务是无偿取得的收益,按照所得与损失对称的原则,债务人也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3.反避税的原则   关联企业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大肆避税,向税收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不能排除一些关联企业利用企业重组的机会,达到避税的目的;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关联方企业之间利用企业重组中的债务减免,转移利润偷税或避税,税法应在坚持反避税原则的前提下,支持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重组业务的进行。   税法特别指出,企业在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不超过五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平均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管理的原则   针对企业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两种类型,从管理模式上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和方法。对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采取企业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事后检查的管理模式;而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由于其业务的复杂性,为减少税务风险,采取企业既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也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管理模式。   1、实质经营性资产的定义。资产收购交易中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排除了如后勤服务等间接相关的资产,而将投资性资产包括在内。   2、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3、重组日确定是依据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且权属发生变更的时点确定重组日。对于不同类型的重组,如果需要履行其他法律程序,应结合履行法律程序确定为生效日。如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重组业务生效日为重组日;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对“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定义为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明确了以重组日为起算点,同时“连续12个月内”也体现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对经营连续性的要求。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二、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业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特殊性税务处理实为重组优惠政策。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税务处理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4条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税务处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重组在税务处理上视同原企业注销,进行税务清算。企业发生上述重组,纳税人发生实质性变化,有的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转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的从居民企业转为非居民企业。所以,对原企业应进行税务清算。对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应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为依据。由于企业各项资产可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销售或转让,为此,应该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1)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2)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3)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例如

文档评论(0)

希望之星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我是一名原创力文库的爱好者!从事自由职业!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