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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监管协议
甲方: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单位地址:新密市西大街西段508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丙方: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
单位地址:新密市西大街西段5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复垦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土地复垦费用,保证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开展,甲方、乙方、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根据土地复垦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认真落实土地复垦工作,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二章 土地复垦任务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原则上以5年为一阶段,划分复垦工作阶段,编制土地复垦计划。
第五条 乙方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建设用地批复号(或采矿许可证号):;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或矿区面积)公顷,建设项目性质(或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建设周期(或开采年限)年。
根据土地复垦方案,预计该项目损毁土地总面积 ,拟复垦土地总面积(见下表),工程静态总投资万元,动态总投资万元。土地复垦方案服务期限为年。
土地复垦阶段性任务表
单位:公顷、万元
科 目 复垦总目标 第一阶段前完成的目标 第二阶段目标任务 第三阶段目标任务 第四阶段目标任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商服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其他用地 复垦面积合计 费用使用费 费用提存量
第三章 土地复垦费用的存储
第七条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缴纳、使用的土地复垦费用监管,督促乙方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确保土地复垦费用足额到位。
第八条 甲方和乙方应依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门在丙方所辖网点开设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其账户资金的存储、使用须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
其开户行: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 ,账号: 。
第九条 乙方应依据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及阶段土地复垦计划中确定的费用预存计划,分期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
第十条 乙方应在每个费用预存计划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土地复垦费用存入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具体存储金额和时间如下:
日前存储日前存储日前存储 土地复垦费用所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可用于抵减下一阶段应存储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十二条 如乙方不能按本协议规定的日期存储土地复垦费用,甲方必须要求乙方每天按未存储土地复垦费用的万分之一向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缴纳滞纳金。滞纳金不能用于抵减下一阶段应存储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四章 土地复垦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甲方应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复垦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土地复垦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依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实施,认真执行土地复垦实施的有关规定,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土地复垦任务。
第十五条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实施的土地复垦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如实向甲方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的要求,在乙方完成阶段性复垦任务后,乙方方可向甲方提出阶段验收申请,甲方应及时组织阶段性验收。
第十八条 乙方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完成全部复垦任务后,乙方向甲方提出最终验收申请,甲方应及时组织终验。
第五章 土地复垦费用的支取
第十九条 阶段性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中支取复垦费用,支取费用最高不超过总费用的60%。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通知书支付上述款项。
第二十条 终验合格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中支取结余复垦费用,支取合计费用最高不超过总费用的 80 %。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通知书支付上述款项。
第二十一条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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