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法规2015探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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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劳动者必须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对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假如在事故认定中劳动者负全责或主要责任,则没办法认定为工伤。 曾遇到过这样一位来访者,他平时开车上下班,在上班途中他的车与另外一辆车相撞,导致腿部骨折。但是因为在事故中他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没办法认定为工伤。 最高法司法解释 去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的四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述四种情形都提到了两个词,那就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合理时间,就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比如下班以后还要加班,或者等交通高峰时段过了以后再回家,这些都是合理范畴内的时间。而合理路线是指劳动者上下班从家到单位的路线,当然这一路线并不是唯一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提到下班去买菜时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下班途中去菜市场买菜是合情合理的,而且是顺路去买菜,应该算在合理路线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而且自己不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当然,假如下班后跟朋友聚会吃饭等则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关于申请人及申请时限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申请工伤认定提交材料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但同时视伤害情形,应补充相关材料: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分别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证明;   (二)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和旧伤复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书。 工伤认定结论的作出与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申请材料齐全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的,应在15内作出。(20条) 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及受害职工(或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对于工伤认定结论(认定工伤、视同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不视同工伤决定)和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设在市法制局)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待遇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和费用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不变(工资,指所有工资组成部分:基础+津补贴+加班费+奖金;福利,包括防暑降温、单位、工会发放物品等福利费); 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每人每天标准:(社平工资÷21) ×50%,需要多少人护理由经治医疗机构确定;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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