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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3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应罚则第96条(一); 见《达标考评实施细则》9.7.1 十、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 《安全生产法》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对应罚则第98条(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见《达标考评实施细则》10.1.2、10.2.2、10.2.3) 十一、隐患排查与治理 新《安全生产法》涉及隐患排查治理的条款有6处:第38、18(五)、22(五)、43、56、57条以及罚则第94(五)、98、99条。 第38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对应罚则:第98条(四),第94条(五) ( 见《达标考评细则》11.1.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18(五)、22(五)是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第4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罚则第94条(五);11.2.4)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56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57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67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拒不执行又有发生事故现实危险的,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考评实施细则》11.2.2) 第99条(罚则):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职业健康 《安全生产法》第42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达标考评实施细则》12.4.1) 第48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达标考评实施细则》12.2.1) 十三、安全文化 参见《安全生产法》第11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实施细则》13.1.1、13.2.1、13.2.2、13.2.3) 参见《安全生产法》第16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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