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辅.7章)2014探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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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的概念与作用 第二节  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 【本章提要】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业务经营活动。为了进一步分散风险,均衡业务,稳定经营,保险人需要将超过自身业务承受能力的一部分责任转嫁给保险同业来分担,这就需要利用再保险。再保险是现代保险经营的重要稳定机制。 本章主要内容与要求: ●认识再保险的基本概念;理解再保险的重要作用。 ●掌握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了解再保险合同的安排方法与基本内容。 第一节  再保险的概念与作用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向其他保险人进行分保的行为,这种在保险人之间相互转移风险与分担责任的业务活动为再保险。 (二)相关概念   1.原保险人(insurer)与再保险人(reinsurer)   2.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 分保双方应明确划分各自的责任额。以保额为分配责任基础的再保险为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 al reinsurance);以赔款为分配责任基础的再保险为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3.风险单位、自留额与分保额 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定的自留额(underlying retention)和分保额(amount of cession)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都是以风险单位(exposure unit)(危险单位)为基础确定的。 分出公司根据自身承保能力所确定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或接受额。风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风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与保单份数相等同。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风险单位由分出公司决定。对于每一风险单位或一系列风险单位的保 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 4.分保费、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 再保险人承担责任也必须以收取相应的再保险费(分保费)(reinsurance premium)为条件。比例再保险按分保责任比例计算再保险费;非比例再保险按单独制订的再保险费率计算再保险费。比例再保险还有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的约定。分保佣金(ceding commission )又称分保手续费,是由再保险人按照再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给原保险人 用于对其承保业务费用的补偿。盈余佣金(profit commission)又称利润手续费,它是在再保险人按年度计算其分保业务获得盈利的前提下,由再保险人按照盈利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给原保险人的一种报酬或奖励。 5.转分保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被称为转分保(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为转分保分出人和接受人。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经营的稳定机制,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其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再保险具有下列两个重要特点:    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比较 共同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再保险的替代品。但是,共同保险有其局限性,一是要求共保保险人必须在同一地区;二是手续繁琐,投保人必须和每一个共保人洽谈有关保险事项,而且保险人之间的商议也辗转费时;再保险则不受此限制,且运用方便。因此,保险经营中采用再保险比共同保险要普遍得多。 三、再保险的作用   (一)分散风险,控制责任,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大数法则要求保险公司承保的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额要比较平均,不宜悬殊太大,而且损失的幅度和频率应适当,否则会造成损失率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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