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关于营改增政策的应对模板题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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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我们需要了解什么? 建 筑 建 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文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共发布7项公告 2016年第13号至第19号公告 与建筑业相关条款: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与建筑业相关条款: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营改增”的基础信息 2 建筑业怎样适应“营改增” 4 “营改增”对业务各环节的影响 3 3 “营改增”的时间交界点 3 1 详细解读与企业相关的知识点: “营改增”正式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 “营改增”的时间交界点 3 1 施工许可证上标注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或者建筑承包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项目为老项目。若有实际已开工,但尚未有合同或施工许可证等手续,需注意该时间点,抓紧办理。 与此时间点相关事项 定义为老项目,建筑企业可以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核算,征收率3%,按建筑工程造价收入乘3%直接计缴增值税,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不同征收办法核算的不同项目之间,应分别核算,进项税发票不得混淆。 小规模纳税人 定义:年营业额50万以下,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零售的企业,或年营业额80万以下的其他行业。 征收率:3% 纳税人类型 一般纳税人 定义:除上述企业外和试点行业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认定并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可根据规定选择简易征收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 征收率:3% 5% 税 率:17% 11% 13% 6% “营改增”的基础信息 2 增值税 税率 税目表: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规定, 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3%计征增值 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 11%计算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计 算缴纳增值税。 两种计税方法要点: 一、简易计税方法 :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 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下的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市场普遍的含税价应按下列公 式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有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 二、一般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进项税额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税务局规定的,不得抵扣;书面合 同、付款证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全的不得抵扣;对方为简易征收的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 的不得抵扣;客运、餐饮、消费、娱乐、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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