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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合同管理常中见的几个问题

浅谈高校合同管理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摘 要】 长期以来高校合同管理工作在时间、内容、文本、条款、单价、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着突出问题,解决的对策是加强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同无效法定事由、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违约责任约定及计算方法、准确约定管辖法院等六个方面的审查,提高签约技巧,避免风险发生。 【关键词】 高校合同;常见问题;解决措施 笔者长期从事高校合同管理工作,发现其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存在领导不重视问题、合同起草部门不负责任问题、签订合同环节不严谨等问题。在此,笔者不打算深入探讨这些问题,仅就如何制定一份完美的合同与读者共同探讨。 一、高校签订合同过程中常见的八大问题 1、未明确订立合同的时间 中国有句古话叫“恐后无凭、立字为据”就是为了有效防范风险,合同一定要签订在先,才能起到此作用。不少高校合同都是事后签订,加大了履行合同风险,究其根本原因是缺乏风险意识。 2、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有些高校使用合同统一文本,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经常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甲合同文本,却使用乙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加了麻烦。 3、未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某些高校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4、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有问题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相当数量的高校合同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甚至没有违约条款。 5、未明确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笔者调查发现某高校大部分合同文本无此约定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一旦出现争议大家就会为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 6、合同文本不严谨 起草合同时可以套用相关模板,以提高工作效率,但是一定要细心查看合同的文本,剔除与本合同无关的条文。有些高校签订合同图省事此问题非常突出。 7、合同条款不对等 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不少高校还是签订了一边倒合同。针对这种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合同,另一方可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8、仲裁机构名称不具体 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大部分高校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重庆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无效。 二、高校审查合同时应注意的六个抓手 1、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俗话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因此,在审查起草新合同前,首先应全面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这种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审查应从多方面入手,如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对直接实施签订合同的签字人的审查、对合同一方信誉,屡约能力的审查等,以免上当受骗。 2、对合同内容是否全面的审查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3、对合同无效法定事由的审查 签合同的内容是否可行?能否切实履行?审查合同是否真正有效?关键要看合同中是否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无效、免责无效、格式化条款无效的情形。因此,掌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十分重要。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条款的规定常见有以下三方面。 (1)法定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无履行能力,对外签假买卖合同,骗取国有 资产等。参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相关内容。 (2)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等。参考《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相关内容。 (3)格式条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条款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针对以上三方面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要求相关部门在起草合同时,要尽量避免出现无效条款;在审查合同时,要准确找出无效条款,以便减少合同损失。 4、对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审查 不安抗辩权就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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