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第988次局务会报资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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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第988次局务会报资料

研討旅行業與傳銷事業合作提供旅遊服務之規範事宜會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104年9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二、會議地點:本局6樓會議室 三、主持人:賴組長炳榮 記錄:高暐翔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附會議簽到單) 五、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一)吳前副局長朝彥: 1、關於環宇全球有限公司(以下稱環宇公司)前與蘿維亞旅行社合作,由蘿維亞旅行社提供旅遊服務優惠作為環宇公司招收會員之主要目的,其合作模式類似於86年間宏錡國際事業公司與宏錡旅行社合作以多層次傳銷販售會員卡,均係一體兩面,即由傳銷公司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收會員,旅行社則提供傳銷公司會員旅遊服務優惠,藉以規避旅行業管理法令(旅行社營業據點除總公司外,須以分公司型態設立,並繳納保證金;宏錡國際事業公司並非旅行業,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是以,傳銷公司倘實質上係以辦理旅遊為目的招收會員並收取資金作為其營業,即構成非法經營旅行業務。 2、傳銷事業與旅行業異業結盟,須符合雙邊法令之下運行,其間之規範有三個層面,即傳銷事業與會員之間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範(採報備制);旅行業與消費者(兼具會員身分)之間依發展觀光條例規範(採許可制);傳銷事業與旅行業之間由雙方簽訂商業合作契約。對旅行業而言,傳銷事業協助旅行業帶來客源,且不需給付佣金予傳銷事業,旅行業營業利益沒有被侵蝕;而傳銷事業之利基為會員有參團優惠作為誘因,吸引更多的會員加入,倘其完全未收取佣金,亦未代為洽訂旅遊、食宿或交通,則不會涉及經營旅行業業務。 3、各國法令制度不同,WorldVentures為美國旅遊直銷公司,目前依旅行業管理法令禁止以傳銷方式經營旅行業務,該直銷公司以旅遊為目的招攬會員,又會員認知上倘係以參加旅遊為主要目的,則包括其上下線均可認定為招攬旅遊,而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 4、傳銷公司招攬會員收取會費,法令上無拘束門檻,對消費者權益欠缺保障,此問題與之前分時度假旅遊模式相類似,建議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傳銷公司之設立門檻、履約保證等規範機制,如此不致發生傳銷公司以低資本額設立,卻大量吸收會員,一旦發生倒閉,消費者權益恐無法保障之情事。 (二)陳宏杰律師: 1、傳銷事業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範,在符合該法之規範下運行尚無問題,但是如果多層次傳銷業者與旅行業結盟、甚至自行申請旅行業執照並以多層次傳銷手法為行銷,在未來與時俱進的商業模式或許可能成為值得討論的問題。 2、就環宇公司個案而言,從傳銷事業立場來看,其所販賣者為會籍-即會員所享利益包含衣食住行等,不僅只有旅遊一項,該公司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係另一問題,惟依現行旅行業管理法令,其內容如有涉及代為洽訂旅遊、食宿或交通,即便係會員自己向該公司合作之旅行社訂購(即法律關係發生在消費者與個別業者間),該公司仍有「招攬」而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問題。換言之,傳銷事業所販售者若為一個會籍,不管是否為一個服務,如其不具有旅行業資格,販售會員卡,不論係商品或服務,可能還是會有非旅行業招攬或代為安排旅遊、食宿或交通的問題。 3、旅行業與傳銷事業異業結盟,不論係其間法律關係是採B2B或B2C的模式,可能會使相關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更加紊亂,蓋因傳銷事業與旅行業簽約,其旅遊商品不特定,且過於複雜,對消費者權益保障會有很大問題。 (三)公平交易委員會: 1、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本會報備,但報備並不代表一切合法,仍須符合該法相關規定,且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亦須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規。 2、環宇公司所述其推廣銷售標的為會籍之優惠,然有疑問者乃其推廣會籍時,不需要說明其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嗎﹖亦即其最終的商品或服務是什麼﹖另據瞭解,「WorldVentures」公司係指使用「WorldVentures」標誌之美國、加拿大、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境外公司,環宇公司與前揭境外公司共同點僅係均有使用「WorldVentures」標誌。 3、本會對傳銷事業報備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如有特殊性或異常情況,通常會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特別注意。旅行業為許可制,傳銷事業倘與旅行業合作推廣銷售旅遊服務優惠,須合於旅行業管理法令規範,因此觀光局如認該合作模式牴觸主管法令,本會將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4、查宏錡國際事業公司前因涉有變質多層次傳銷,曾遭法院判刑在案。另查變質多層次傳銷之構成要件有三,即(1)是否以介紹他人為主要收入來源﹖(2)是否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3)銷售商品或服務是否有虛化之情況﹖ 5、環宇公司目前報備的商品為販售會籍,合作廠商已無旅行業,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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