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业管理规则-中华民国国民旅游领团解说员协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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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业管理规则-中华民国国民旅游领团解说员协会

旅 行 業 管 理 規 則 940824 許耀天整理 交通部九十年八月三日交路發九十字第000053號令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交路發字第092B000035號令修正第六十四條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交路發字第092B000046號令 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094008501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23、26、28、36、38、41~44、49、53、54、56 條條文;增訂第 15-1~15-9 條條文 第 01 條 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02 條 旅行業之設立、變更或解散登記、發照、經營管理、獎勵、處罰、經理人及從業人員之管理、訓練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前項有關旅行業從業人員之異動登記事項,在直轄市之旅行業,得由交通部委託直轄市政府辦理。 第03 條 旅行業區分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三種。 綜合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 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二、 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 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 以包辦旅遊方式或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 委託甲種旅行業代為招攬前款業務。 六、 委託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四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七、 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八、 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九、 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甲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 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二、 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 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 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出國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 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前項第五款之業務。 六、 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七、 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乙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 接受委託代售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客票、託運行李。 二、 招攬或接待本國觀光旅客國內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三、 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二項第六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四、 設計國內旅程。 五、 提供國內旅遊諮詢服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三項業務,非經依法領取旅行業執照者,不得經營。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旅行業經營旅客接待及導遊業務或舉辦團體旅行,應使用合法之營業用交通工具;其為包租者,並以搭載第二項至第四項之旅客為限,沿途不得搭載其他旅客。 第 04 條 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以公司組織為限;並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旅行社字樣。 第 05 條 經營旅行業,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籌設: 一、 籌設申請書。 二、 全體籌設人名冊。 三、 經理人名冊及學經歷證件或經理人結業證書原件或影本。 四、 經營計畫書。 五、 營業處所之使用權證明文件。 第 06 條 旅行業經核准籌設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註冊,逾期即廢止籌設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 註冊申請書。 二、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 公司章程。 四、 旅行業設立登記事項卡。 前項申請,經核准並發給旅行業執照賦予註冊編號後,始得營業。 第 07 條 旅行業設立分公司,應備具下列文件 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 一、 分公司設立申請書。 二、 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三、 公司章程。 四、 分公司營業計畫書。 五、 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學經歷證件或經理人結業證書原件或影本。 六、 營業處所之使用權證明文件。 第 08 條 旅行業申請設立分公司經許可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及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旅行業分公司註冊,逾期即廢止設立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 分公司註冊申請書。 二、 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第六條第二項於分公司設立之申請準用之。 第 0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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