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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4次审议条文
電力工程審議小組再研議「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4章第4-130條
再研議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4-130條 (出線盒內導線之溫度限制)
燈具之或安裝,應使出線盒內之導線運轉溫度不超過導線之額定溫度。
分路配線除供電二線或多線式分路外,不可穿過屬燈具整體一部分之出線盒。但經確認允許穿越者,不在此限。
二、參考NEC410.21增訂。
三、文字調整。
電力工程審議小組研議「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4-131條至第4-135條第4款
研議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節 照明燈具、燈座及電燈 一、本節新增。
二、參考NEC ARTICLE 410 Luminaires (Lighting Fixtures), Lampholders, and Lamps增訂。 第三款 燈具出線盒、燈罩及燈盤之供應
二、參考NEC410 III. Provisions at Luminaire (Fixture) Outlet Boxes, Canopies, and Pans增訂。 第4-131條 (出線盒之蓋板)
一個完整的安裝,各出線盒均應附有蓋板惟出線盒以燈罩、燈座、插座或其他類似裝置遮蓋者不在此限。
本新增
二、參考NEC410.22增訂。
三、標點符號修正。 第4-132條 (出線盒對燃材質之遮蓋)
燈與出線盒燃性天花板或牆壁者,應以可燃之材質予以遮蓋。 本新增
二、參考NEC410.23增訂。
三、納入NEC2014版規定(having a surface area of 1160 mm2 (180 in.2) or more),並於條文內補充出線盒表面積為1160mm2之規定。 第4-133條 (放電燈具之連接)
放電燈具之連接,規定如下:
一、放電燈出線盒,應經由金屬管槽、非金屬管槽、鎧裝電纜、裝甲型電纜、礦物絕緣(MI)電纜、非金屬被覆電纜,或依第條第二款或第三款410.62(B) , 410.62(C))規定之可撓軟線(花線),連接至分路。二、放電燈具裝隱藏之出線盒、拉線盒或接線盒在其背面應有適當之開口,以供與前述之出線盒等連接。
本新增
二、參考NEC410.24增訂。
三、文字調整。
四、補強第2款規定之「且設計非單由出線盒支撐者」。 第四款 燈具之支撐
二、參考NEC410 IV. Luminaire (Fixture) Supports增訂。 第4-134條 (燈具、燈座及插座之安裝及支撐)
燈具之支撐規定如下:
一、燈具燈座應確實固定;惟重量超過公斤或尺寸超過四毫米之燈具,不得利用燈座支撐。二、以金屬或非金屬燈桿支撐燈具,,規定如下:(一)燈桿或燈桿基座,須有一面積不小於五毫米乘以一毫米之手孔與雨,以作為燈桿或燈桿基座內導線之終端處理1.燈桿高度地二公尺,如配線燈桿或燈桿基座內接續與拉線,移開燈可觸及燈桿內部任何接續者,得免設手孔。2.燈桿高度離地六.公尺,且附裝有絞鏈基座者,得免設手孔。
()金屬燈桿應具有接地端子,其規定如下:
1有手孔之燈桿,在手孔內之接地端子,應可由手孔接近且易予施工惟燈桿高度離地二公尺,如配線不需在燈桿或燈桿基座內接續與拉線,移開燈具燈桿內部之任何接續者,得免設接地端子。
2、有絞鏈基座之燈桿,在基座內應接地端子,可由基座接近且易於施工。但燈桿高度離地二公尺,如配線不需在燈桿或燈桿基座內接續與拉線,移開燈具燈桿內部之任何接續者,得免設接地端子。(四)有絞鏈基座之金屬燈桿,應將絞鏈基座與燈桿接在一起。(五)金屬管槽或其他設備接地導線,應笫2-條250.118) 規定之及笫2-2條250.122)規定。(六)作為管槽用之垂直燈桿內導線,固定應依第3-條300.19)規定。
第十二條
一、條次變更,現行條文第九十二條內容保留,並參考NEC410.30修訂。
二、第2款之「raintight cover」稱為「防雨蓋」恐會造成誤解,「cover」非指「蓋板」,而是係指「外殼」。
三、國內無類似「管槽引上或電纜未裝置在燈桿內」,建議將第2款第2目刪除。
第4-135條 (支撐設施)
燈具之支撐規定如下:
一、依3-67條314.23)安裝之出線盒或配件,及符合笫3-條第一款與第二314.27(A)(1) , 314.27 (A)((2))規定者,該出線盒或配件得為燈具之支撐。
、懸吊式天花板支燈具之懸吊式天花板系統之框架,應互相固定,且應在適當之內,牢固於建築結構上。燈具應以機械組件,如螺栓、螺絲或鉚釘固定於天花板框架。經確認作為燈具及天花板框架使用之固定夾類似T-Bar亦得使用。、燈具固定螺栓燈具固定螺栓非屬出線盒、器具盒之一部分者,應使用鋼、可鍛鐵或其他適用材質。,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C410.36增訂。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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