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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类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以及各种非重点种罪名的概念;掌握各种重点罪名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 教学重点与难点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司法认定。 教学方法 (1) 课堂讲授重点罪名; (2) 案例讨论;(3)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理 。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与公民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与公民的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3)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4)多数表现为故意。少数是过失。 二、种类 (41个罪名)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主要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特定公民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3)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4)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死亡结果是否发生,不影 响犯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杀人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定 罪,可能影响量刑。 (二)司法认定 1.刑法中与故意杀人罪有关的条文规定: 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的人质的,应当定绑架罪处死刑。 2.受人嘱托杀人和对“安乐死”案件的处理: 受人嘱托杀人,是指受有自杀意图的人的嘱托而直接将其杀死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他人不正常死亡,也给他人家庭、社会带来危害,同时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应人所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处罚时可以考虑从宽。 ”安乐死”,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痛苦,受病人嘱托而实施促使其提前无痛苦死亡的行为。各国刑法对安乐死 的规定不一,有荷兰、瑞士等少数国家已承认“安乐死”合法。在我国立法尚未确定“安乐死”为合法的情况下,对实施“安乐死”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一般应予以从宽处罚。 (三)处罚 (刑法第232条) 案例导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比较 被告人姚绍宣,男,25岁,四川人。2000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与同伴在浦东新区某浴池洗完澡休息时,因出言不逊被被害人腾美平打了一记耳光,并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两人又在更衣室因道歉一事再次发生争吵至大厅。当被告人正在穿鞋准备离开时,被害人即用玻璃烟灰缸砸被告人头部,在被告人欲逃离时被被害人及其同伴拖住并与之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被害人及其同伴挥舞,造成多人被刺伤,其中被害人腾美平因心、肺、肝被刺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特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伤害结果包括三类: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 (3)犯罪主体:轻伤时,为为已满16周岁且具有辨认控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重伤及伤害致死时,则已满14周岁。 (4)具有伤害的故意。 (二)司法认定 1、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课堂提问) (1)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 (2)故意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 2、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 3、故意伤害罪与包含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如行为人在实施放火、爆炸、强奸、抢劫行为时致人伤害的,应按放火罪、爆炸罪、强奸罪、抢劫罪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对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伤残的,非法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或者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4、侵犯人体器官行为的定性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故意伤害罪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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