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期监理合同OA版0304-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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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三期监理合同OA版0304-2

利海·郑州托斯卡纳项目三期 施工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楼盘名称 利海·郑州托斯卡纳 组团楼号 三期 合同主题 利海·郑州托斯卡纳项目三期施工监理合同 合同形式 建筑面积固定综合单价包干 委托人 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人 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 郑州托斯卡纳项目 建设单位 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 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3 第二部分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5 第三部分 监理合同条件 6 第3.1节 监理人义务 6 第3.2节 委托人义务 14 第3.3节 监理人权利 15 第3.4节 委托人权利 16 第3.5节 监理人责任 17 第3.6节 委托人责任 17 第3.7节 合同生效/变更/终止 18 第3.8节 监理报酬 19 第3.9节 其他合同条件 23 第3.10节 争议的解决 24 第四部分 监理成果文件 24 第五部分 监理合同附件 2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 托 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建虎 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北环与西环交汇处托斯卡纳小区会所 监 理 人: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林浩 公司地址: 郑州市黄河路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利海·郑州三期项目”监理委托工程,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利海·郑州托斯卡纳项目三期监理工程 工程地点:郑州市北环与西环交汇处托斯卡纳项目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暂定132000平方米。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是互为补充的,如有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之处,按下列优先顺序为准。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时间为:监理人开始进本工程现场工作的日期起,至本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的装修工程完成且质量回访期满,工程结构及质量评定工作完成之日止。本项目工程监理质量回访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以上监理人开始进场工作的日期以委托人正式通知为准)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贰份。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如下: 附件一、《本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机构清单》 附件二、《廉洁协议》 附件三、《真实发票保证书》 委托人 监理人 单位名称 (印章) 单位名称 (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及邮编 住所及邮编 开户银行 及账号   开户银行 及账号   电 话   传真   电 话   传真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4.2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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