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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3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讲述
1、网络侵权归责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网络侵权责任。 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案例分析 案例1 《大学生》杂志社诉被告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 刘京胜与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 《大学生》杂志社诉被告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大学生》杂志社于2001年9月编辑出版了《大学生》杂志特刊《考研胜经》,其中汇编了179篇文章,署名作者61人。《考研胜经》全书以指导考生如何考研为主题,内容共分为五篇,分别为:“成功的机密”、“力克热门专业”、“获胜的技巧”、“确认投考哪里”和“考题分析”,在每篇中根据该篇主题汇集了相关的文章,在有的篇章中又分设了若干小栏目。 京讯公司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首都在线网站系由京讯公司开办,该网站向公众提供免费个人空间。2002年7月,李翔按照首都在线网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kaoyan”的名义在该网站的263免费空间个人主页频道上注册了个人网站,网址为“kaoyan.topcool.net”。该网站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全国考研招生状况、考研经验、考研试题库、考研复习指导资料等信息。 案例1 《大学生》杂志社诉被告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002年8月,李翔将《考研胜经》的第一篇部分内容、第二篇和第三篇的大部分内容进行了上载,其中将第三篇中大部分小栏目和该栏目下收集的内容全部进行了上载。共计137篇文章上载至“kaoyan”个人网站“复习指导”栏目内。李翔在上载上述内容时,未经《大学生》杂志社的许可,未指明所上载内容的出处,也未向相关作者支付报酬。 2002年12月8日,京讯公司收到《大学生》杂志社的律师函,被告知“kaoyan.topcool.net”个人网站上未经其许可上载了《考研胜经》的大部分内容。京讯公司接到律师函后,在《大学生》杂志社购买了《考研胜经》增刊再版,经对比核实后,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对“kaoyan”个人网站中与其所购《考研胜经》增刊再版中有相同内容的栏目进行了遮挡,关闭了有关程序,使该个人网站无法继续上载。 之后,京讯公司分别于2002年12月13日、2003年1月3日、1月5日给《大学生》杂志社的律师回函,表示将尽力查找“kaoyan.topcool.net”个人网站的所有人。 案例1 《大学生》杂志社诉被告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京讯公司还向《大学生》杂志社提供了“kaoyan”个人网站所有人在首都在线网站上的注册资料,以协助查找该个人网站的所有人。在此期间,“kaoyan”个人网站所有人李翔自行恢复了被遮挡的栏目,并在网页上打出“本站遭到不明攻击,请访问本站的其他镜像”的声明。1月6日,京讯公司在“kaoyan”个人网站上发表声明,要求该个人网站的所有人出面与网站联络,否则将关闭该个人网站。随后,“kaoyan”个人网站所有者李翔自行遮挡了该个人网站中所有被控侵权内容。1月10日,京讯公司将个人网站“kaoyan.topcool.net”首页改为“本站正在维护中,请访问考研热线广州站kaoyan.163.net”的声明,该个人网站停止了更新。“kaoyan.163.net”个人网站是李翔在广州视窗网站上申请的个人主页空间,其上所载内容与“kaoyan.topcool.net”个人网站上的内容相同。 案例1 《大学生》杂志社诉被告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大学生》杂志社会诉称:我社发现特刊中的核心内容部分在被告讯公司开办的首都在线网站中的个人网站上刊载。京讯公司在接到我社的律师函后,未能尽快关闭该侵权个人主页,使侵权行为又延长了一个月。后经查,在个人网站上载特刊内容者为李翔。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我社享有整体著作权的作品,共同侵犯了我社对《考研胜经》这一汇编作品所享有的使用权和获报酬权,同时两被告还以不署名的方式使用作品,侵犯了我社对该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 请求法院判令: 1、两被告停止在互联网上传播《考研胜经》; 2、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63网上的显著位置连续30天公布道歉声明; 3、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10万元人民币; 4、承担因证据全而支付的公证费1010元; 5、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思考 问题1:通过网络上传他人已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作品进行传播是否侵权? 问题2:大学生杂志社对这本《考研胜经》享有著作权吗? 问题3:京讯公司在此案件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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