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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之人与集体之人讲述
“ ” “ ” 个体之人与集体之人-----私法与社会法的人像区别之解析 王琛 社会法 公法 私法 社会法为公法与私法以外之第三法域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对作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的阐释非常经典: “如果要用法律语言来表述我们所见证的社会关系和思潮的巨大变革,那么可以说,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与劳动法。” 二、理论前提之说明 新自由主义…. 在个人(自由)主义 人的本体是“原子化”的孤独个体。 自由主义的假设就是人类个体本质上是孤独的,具有独立于—如果不是对立于—其他人的需要和利益。这种假设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出发点。” 在集体(反自由)主义 社会作为整体或有机体,汇集和结合了构成社会的各个要素或细胞,社会作为要素或细胞的总和, 在性质上并不由这些要素或细胞的性质来规定,集体(反自由)主义将个人定位于社会“有机体的一个器官”。 私法对人的认知 受个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观的影响。 私法中的人是个体之人,存在形态为“独”与“合”; 社会法中的人是集体之人,存在形态为“群”与“群之成员”。 社会法对人的认知 受集体(反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观的影响。 关于人的认知前提假设,私法与社会法最本质的区别是: 就私法与社会法两者而言,每一个个体都具有多重身份: 1、作为独立自我的个体 2、与他人合作的个体 3、作为集体成员的个体。 私法与社会法的人像区别在法律对群体纠纷的处理模式及其态度上也有明显体现。 两种政治哲学观的根本区别在于对社会起源及其本质的解释不同。 在反个人(自由)主义阵营中,社群(community)主义是对个人(自由)主义批判得最彻底、最深刻,与个人(自由)主义最针锋相对的理论体系。 社群主义对社会法理论的启发意义十分重大。社群主义强调社群对于自我和个人的优先性。 社群概念对于社群主义正像个人概念对于自由主义一样,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不同的社群主义者对社群的界定是各不相同的。 社群主义者把社群看做是一个拥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规范和目标的实体,其中每个成员都把共同的目标当作自己的目标。因此,在社群主义的眼中,社群不仅仅是指一群人,它是一个整体,个人都是这个整体的成员,都拥有一种成员资格。 社群主义者所说的社群有许多个基本的向度,如地理的、职业的、年龄的、性别的、文化的、种族的甚至国家的。不同的向度分别构成了不同类型的社群。 社群主义激烈批判自由主义对于自我和个人优先性认知的观念。 乔治。桑塔亚娜: “假如人们认为共同利益不过是每个个体单独追寻的目标之总和,这是自由主义带来的错误认识。’ 梅斯特尔: “没有社会依归的个人是孤独的个人,是内在世界充满自相矛盾的个人。个人需要某种归属,需要某种大于个人、高于个人的团体作为认同的对象··…将个人融入某种更大的社会群体不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而且也使个人得以摆脱内在世界的自相矛盾。” 三、私法的个体之人像及其解析 私法对人(法律关系主体)的识别赋予人个体品性。 (一)所有的人都是个体之人 在私法的视野中,所有的人—不论单个的人还是组织化的人—都是个体之人,都是一个独立之人,而不是一群关联之人。 “自然人”、“法人”本身是指为法律所识别的,独立且具有权利能力的个体之人。 (二)“独”与“合” 私法中的人是以个体即“独”的形态存在的,这样的人为“一个人”,但并不能据此说私法中的人永远系人数为“一人”(尽管在属于自然人的情况下确实如此)。 私法中存在一个自然人与其他自然人形成财产共有、组成合伙或设立公司、社团等社团法人,形成人的联合的情形。 在私法上,人的前述利益结合共同体可以由两个人组成,也可以由成千上万个人组成如上市公司中的小股东、住宅法团业主,但其依然属于“合”的形态,而不属于社会法“群”的形态。 “合”有两个基本属性: 1 “合”是单个人物质利益实现的手段。 设立法人的实质是自然人以法人作为实现其个体利益的手段。因此,这样的利益结合共同体的出发点是单个人的物质利益愿望。 2“合”是单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 组成利益共同体的人的“合”不是社会安排给他们的,也不是法律对其身份加以识别所确定出来的,而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因此,这种联合的形成是每个人自主意愿、自我选择的结果。一个人与谁形成联合,采用什么形式联合,于什么时间形成联合、什么时间解除联合,都可以服从他的自我意志以及与其他合作者一致的共同意志。 四、社会法的集体之人像及其解析 社会法对人(法律关系主体)的识别赋予人集体品性。 (一)所有的人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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