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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你问我答》普法知识手册概要
生 活 与 法
你 问 我 答
普法知识手册
“江淮普法行”暑期社会实践团队制
二〇一五年七月
目录
婚姻篇············································1
收养篇············································2
继承篇············································2
弱势群体篇(老人、儿童、妇女)·····················3
安全防范篇········································6
劳动就业保障篇····································7
小区物业篇········································9
婚姻篇
1、夫妻经常吵架算是夫妻感情破裂,可以以此申请离婚吗?
答:吵架不一定就是感情破裂,只有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夫或妻一方送比较贵重或有特殊意义的礼物与自己的异性朋友,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说夫或妻一方有过错,申请离婚,要求予以赔偿吗?
答:不可以,但若因为这事导致感情确以破裂,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3、婚姻法中,导致离婚的,案件的受害人能否要求小三给予赔偿责任?
答:不可以。离婚赔偿责任的主题只能是过错方,并不包括小三。
4、对于“门不当,户不对”而不能结婚的男女,什么规定能够帮助他们?
答:《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5、结婚证、离婚证丢了怎么办?
答: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6、同居当事人以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法院能否受理?
答:不能。但是如果是如果是有配偶者,法院应当受理。而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问题提起的,法院也应受理。
7、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是否支持?
答:法院不支持。
8、夫或妻一方,约定将房产赠与第三人的,能不能要求返还?
答:在还没有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返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9、一方父母在结婚以后,为夫妻出资购买房屋的,离婚时房子归谁所有?
答:婚后所买的房子,如果没有其他约定,一般视为对夫妻的共同赠送,但是如果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应该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归一方所有。
10、离婚以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住在另一方的房子里,法院应该支持吗?
答:支持,有条件的另一方应该给予其生活帮助。
收养篇
1、舅舅(35岁)可以收养自己的10岁外甥女吗?
答:可以。舅舅和外甥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可以不受收养人40岁以上,被收养人满14岁的规定。
2、甲男收养不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需要在什么地方的机关登记,而且登记之前需要做什么?
答:在弃婴的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在登记前,应该公告,寻找该弃婴的亲生父母。
3、当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消灭,被收养人和其亲生父母的关系会怎样?
答:收养关系消灭以后,与其父母的关系自然恢复。
继承篇
1、甲(死者),乙(死者媳妇),乙在甲死前,一直抚养照顾甲,那么乙有权继承甲的财产吗?
答:有权。媳妇对公婆没有直接的扶养义务。公婆死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有权继承公婆财产,而且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甲、乙是夫妻,两人共有财产20万,若甲死去,4有权继承甲的财产的人,可以继承那20万吗?
答:不能。能继承的只能是甲一个人的那部分,不包括乙的。
3、甲死亡后所得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可以继承吗?
答:不可以。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是因为死亡而取得的,不能继承。
4、甲死亡前,其子乙先其死亡,怎甲死后的财产怎么分割?
答:甲如果立有遗嘱,按遗嘱分割;没有遗嘱的,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因先于甲死亡,则有乙的子女来继承自己的那份。
5、甲死亡,在甲遗产分割前,其子乙死亡,那么给乙的那份遗产怎么分割?
答:乙的那份有乙的继承人继承,不要求一定是乙的子女,只要是其继承人就行。
6、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吗?
答:是。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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