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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公司法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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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公司法概要

(2)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即是对公示和透明要求。 ??(?3)强调会计审计的要求。《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即是对会计审计的要求。 ???? (4)规定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是对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5)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即是对管理方式的规定。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必须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如造币公司、烟草公司、军工企业等。 国有独资公司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它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其他主体均不能成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 第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来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第二,国有独资公司适用公司法的特别规定。 第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产生的方式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两者的关系是一般法(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对外商投资企业应优先适用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八节 法律责任 一、出资义务的履行 (一)关于出资不实的三种违法行为 1、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2、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 3、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二)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 1、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公司的侵权责任:股东有义务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违反该项法定义务,对公司构成侵权,公司有权向该股东追缴出资,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公司不积极向该股东追偿,其他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向该股东提起诉讼。 3、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4、股东之间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实,发起人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资不实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06、208、209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处以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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