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县政府及所属机关约聘雇人员考核要点.docVIP

云林县政府及所属机关约聘雇人员考核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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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林县政府及所属机关约聘雇人员考核要点.doc

PAGE PAGE 4 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97年12月12日府人力字第0971202716號函訂定 99年03月05日府人力字第0991200476號函修正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建聘僱管理機制暨激勵本府及所屬機關約聘僱人員戮力從公,提昇行政效能,特訂本要點。 二、約聘僱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依據本要點加以考核,任職未滿一年者亦同。 三、本要點按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四項分別考核,各考核項目占分比例如下: (一)工作考核(占五十分) 1.質量: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暨數量之多寡。 2.時效: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 3.方法:能否運用科學方法辦事執簡馭繁有條不紊。 4.主動: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5.負責: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6.勤勉: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到早退。 7.合作:與其他有關人員能否密切配合。    8.檢討:對本身工作能否不斷檢討悉心研究。    9.改進:對本身工作能否隨時注意改進。 10.便民:處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便民。 (二)操行考核(占二十分) 1.忠誠:是否忠於國家職守言行一致誠實不欺。 2.廉正: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 3.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4.好尚:是否好學勤奮及有無特殊嗜好。 (三)學識考核(占十五分) 1.學驗:對本職學識是否充裕經驗及常識是否豐富。 2.見解:見解是否正確能否運用科學頭腦判斷是非分析因果。 3.進修:是否勤於進修充實學識技能  (四)才能考核(占十五分) 1.表達:敘述是否簡要中肯言詞是否詳實清晰。 2.實踐:作事能否貫徹始終力行不懈。 3.體能:體力是否強健能否勝任繁劇工作。 四、請假及曠職:  (一)在考核年度內事、病合計超過十四日者,年度考核不得考列甲等。(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不併入事、病假合計之日數。)  (二)每曠職半日扣二分,曠職一日扣四分,以此類推。  (三)事、病假併計或曠職之尾數在四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超過四小時未滿八小時者以一日計。 五、平時考核及專案考核之獎懲列入年度考核總分計算,增減後之總分以一百分為上限:  (一)平時考核獎懲,係指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並得互相抵銷。  (二)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三)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核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考核時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考核時增減其分數九分。  (四)專案考核記二大功者,考核時增其分數二十分,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專案考核記二大過者,即予解聘僱。  (五)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六、約聘僱人員之考核,其作業權責及程序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將所屬約聘僱人員之獎懲暨勤惰紀錄登載於年終考核表(如附件一),並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各項,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公正之考核,並將所屬約聘僱人員之年終考核彙整為年度約聘僱人員年終考核彙總表(如附件二)。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其所屬約聘僱人員辦理年終考核後,府內單位應將年終考核表及年終考核彙總表、所屬機關應將年終考核彙總表,由承辦人、科長、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加蓋職章後,併同送交本府人事處彙整,俾簽陳縣長核定,以作為辦理下年度續聘僱依據。  (三)考核之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七、考核之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如因機關業務需要下年度應優先續聘僱,並得晉階續聘或提昇續僱職等。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約聘僱期限屆滿,機關得考量受考者當年度各方面表現,不予續聘僱,如因機關業務需要應以原薪點續聘僱。 (三)丙等:年終考核不滿七十分,約聘僱期限屆滿,機關不予續聘僱。 八、約聘僱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僱: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五)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守,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者。  (六)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七)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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