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必威体育精装版司法解释及安全防护层课件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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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必威体育精装版司法解释及安全防护层课件概要

一、刑法中相关条款 二、本次司法解释条款 第一到四条:明确犯罪主体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五条:明确什么是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八条关于刑法139条中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说明 第9-11条:其他定罪说明 第14-15条: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相应处理原则。 三、保护层相关知识 化工企业保护层顺序(表格说明版)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六-七条: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责任人员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消防责任事故 1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责任人员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序号 犯罪类型 后果 处罚人员 量刑 2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相关责任人员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直接责任人员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相关责任人员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直接责任人员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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