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会bibo)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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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会bibo)概要

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 11月份以每份218元的价格转让2006年的企业债券500份,发生相关税费870元,债券申购价每份200元,申购时共支付相关税费350元;转让A股股票取得所得24 000元。 要求:计算李某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18-200)×500-870-350]×20%=1556(元) 我国公民张先生为国内某企业高级技术人员,3 月转让购买的三居室精装修房屋一套,售价 23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13.8万元。 该套房屋的购进价为100万元,购房过程中支付 的相关税费为3万元。所有税费支出均取得合法 凭证。要求:计算转让房屋所得应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 (230-100-13.8-3)×20%=22.64(元)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 =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 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扣除限额: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 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分国又分项。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 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我国税法规定 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纳税人在境外某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纳个人所得税低 于扣除限额,应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 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 额中扣除,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该国家或地区扣限 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中国公民王某5月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期间,在甲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 000元,在乙国取得专利转让收入折合人民币60 000元,分别按照收入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 800元和12 000元。 要求:计算王某5月从国外取得收入应在国内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在甲国演讲收入按照我国税法应缴纳的个税: 12 000×(1-20%)×20%=1 920(元), 应补缴个税1 920-1 800=120(元) 在乙国取得专利转让收入按照我国税法应缴纳的个税: 60 000×(1-20%)×20%=9 600(元), 960012000,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居民纳税人(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某外籍个人受某外国公司委派于2013年8月开始赴中国担任其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未离开中国。该外籍个人2013年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有( )。   A.9月出席境内某经济论坛做主题发言取得的收入   B.因在中国任职而取得的由境外总公司发放的工资收入   C.10月将其拥有的境外房产出租给中国一公司驻该国常设机构取得的租金收入   D.11月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许可一境外公司在大陆的分支机构使用取得的收入 三、征税范围( 11项) 1、工薪所得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 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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