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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概要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以来,历经两个多世纪,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主体税种,也是许多国家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渐进过程。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该法的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低,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1986年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下,于同年1月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9月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国居民。 1993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2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并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税制的改革、修订与调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长足发展,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仍然是一个年轻的税种,其制度构建还不尽完善。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应当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施效果做出客观评价,在肯定其成效的同时,着重分析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研究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的对策。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表1 1994-2011 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表 单位: 亿元 1994 年当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即跃升至72.7 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上升到1.43%。到2011 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规模已经达到6054.09亿元,比1994 年增长了83.27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也提高到7%左右的水平。 然而,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虽然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增长依然较快,但从2001年起,个人所得税占我国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却一直在7%左右徘徊不前。通过国际比较可知,这一比值不仅低于经济发达国家,即使与发展中国家比较,也处于偏低水平(见表2)。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比例过低,必然影响其各项功能的发挥,使之难当主体税种的重任。 (二)调节功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存在差距 目前,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迅速拉大,贫富两极分化现象日趋严重。近年来党中央多次强调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税收则是政府用以调节个人收入、实现分配公平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 一般而言,政府可采用消费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税种分别从不同环节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但由于我国的税制结构尚不完善,财产税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由于遗产税等税种的缺失,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方面所担当的角色就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1994 年进行的税制改革在对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加以整合的同时增设了应税所得项目,拓宽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和调节范围,并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对部分税目分别采用了累进税率和加成、加倍征收措施,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从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得到了强化。对这一改革成效是应当加以肯定的,但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无论在其税负安排的公平性,还是对个人收入的调节范围和力度方面,都未能尽如人意。 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虽较以前有所改善,而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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