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房屋的税收政策概要.ppt

  1. 1、本文档共5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个人转让房屋的税收政策概要

7、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继承法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为其代开发票。 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8、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9、成都市地方政策优惠  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制度 税目--财产转让所得 计税依据--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 税率--20%                二、查帐征收   扣除项目的相关规定: (一)房屋原值: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房屋原值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三、核定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按住房转让收入1%-3%的比例征收。 四川3%、 成都、南京、上海 1%         四、税收优惠  (一)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换购的住房必须在同城。   成都规定同城是指五城区(含高新区),其他各区县的,在向各区县地税局申请办理。 (二)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无偿赠与免税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第一、第二顺序和代位继承  2、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文档评论(0)

shuwkb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