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与方案设计.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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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与方案设计.概要

2008年4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 目 录 1.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 2.企业年金立法的政策法律依据 3.《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解读 4.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指南和案例 1.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 截止2004年3月,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22463户,涉及职工703万人。积累基金493亿元 1.2主要做法 管理方式 多数情况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管理,也有一些企业或行业预先筹集了一笔资金,尚未计入个人帐户 1.2主要做法 缴费方式 根据经济状况确定缴费水平,没有固定的缴费比例 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如按最高比例为1.5-2个月的工资总额 按职务高低、工龄长短、贡献大小分为不同的缴费档次 按人均定额缴费,或只为一部分人员缴费 多数方案要求个人同时缴费,也有不要求个人缴费或要求全部由个缴费 1.2主要做法 待遇计发方式 有的规定是退休时一次性领取,有的规定退休时按月领取,多数情况是允许个人自愿选择灵活的领取方式 1.2主要做法 费用列支渠道 少数省市允许单位缴费的一部分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但多数地区尚未明确资金的列支渠道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资金列支渠道还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工资储备金等 从个人缴费的列支渠道看,一般是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由企业代扣代缴。也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可以返还计入企业年金帐户 1.3存在的问题 发展缓慢 各地区、行业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行业和地区甚至出现市场萎缩迹象。从现有的分布情况看,主要集中在原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几个行业以及上海、深圳、大连等经济发达城市 1.3存在的问题 有的企业有帐无资金,实际上是空帐运作,职工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一些商业保险机构有意或无意地模糊企业年金与商业人寿团体险的区别,以企业年金名义吸引客户,但实际上没有按企业年金的办法操作 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资格不明确,现有的经办机构尚未经过资格认定 投资运营不规范,多数资金只是存入银行,没有实现市场化运作 有的经办机构存在违规拆借资金问题,蕴含一定的金融风险 一些单位、行业在人员流动、企业改制、机构重组等情况下,将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预先支付给个人 1.3存在的问题 监管不力 企业年金运作不规范,主要是由于政府部门监管职能不明确,保险监督、财政、银行、审计都希望参与对企业年金的监管,而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由于力量不足,监管工作难以到位 2.企业年金立法的政策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2.2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问题。文件规定: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盈利的事业单位,负责具体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2.2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在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2.2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2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 19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行业统筹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要逐步加以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审查同意的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积累的基金不移交地方。” 2.2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 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2.3专门政策规定 1995年,劳动部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共25条,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条件、决策程序和管理组织、资金来源、记帐方式和计发办法、供款水平、享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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