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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概要
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债券借贷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下列名词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借贷:债券借出方将债券借给债券借入方的同时,债券借入方提供一定数量债券作为质押,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债券借入方归还债券借出方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并支付一定费用的交易行为。
(二)成交日期:交易双方订立成交确认书的日期。
(三)债券借出方名称:首期结算时借出债券机构的全称。
(四)债券借入方名称:首期结算时借入债券机构的全称。
(五)借贷债券: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在成交确认书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六)质押债券:债券借贷过程中,债券借入方质押给债券借出方的债券,在成交确认书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七)借券数量:借贷债券面值的总量,为百万元整数倍。
(八)质押数量:质押债券面值的总量,为百万元整数倍。
(九)首期结算日:债券借出方将借贷债券过户到债券借入方的日期。
(十)到期结算日:债券借入方将借贷债券归还债券借出方并支付债券借出方借贷费用的日期。
(十一)借券期限:首期结算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含首期结算日,不含到期结算日。
(十二)借贷债券付息日:借贷债券下次付息日。
(十三)应计利息总额:借贷债券下次付息日付息总额。
(十四)借贷费率:债券借入方支付给债券借出方的费用/借券数量,以年化收益率标记,计息规则为ACT/365。
(十五)结算方式:交易双方约定采用的资金支付和债券交割方式,包括首期结算方式和到期结算方式,具体分为券券对付(DVD)、返券付费解券(BLDAP)和券款对付(BLDVP)三种方式。
券券对付是指在交易双方只完成借贷债券过户和质押债券冻结及解押,融券费用的资金收付由结算双方自行解决的一种结算方式。
返券付费解券是指交易双方中的债券借出方在确认收到债券借入方归还的借贷债券以及借贷费用后发出解押质押债券指令的结算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债券过户、质押券解押和借贷费用资金收付通过薄记系统和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同步完成的结算方式。
(十六)债券账户:交易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清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开立的用于托管和交割债券的账户。
(十七)资金账户:交易双方指定的用于资金支付的账户,包括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和账号。
第三条 陈述与保证
债券借贷交易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以及在交易存续期内,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一)其系依据设立地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主体。
(二)已经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有必要的授权,且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应当适用的法律、章程性文件以及其已作为一方参与签署的协议。
(三)具备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的资格,以其名义或代表其参与债券借贷交易的交易员具备参与交易的所有必要资质。
(四)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五)不存在任何针对其发生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可能实质性地负面影响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将实质性地负面影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六)其具备独立评估债券借贷交易风险的能力,且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相关交易风险。
(七)其对根据本协议约定需要向另一方交付或用于出质的债券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或处置权,并且未设定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益。
(八)债券借入方承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债券借贷交易借入债券总额不超过其在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清所自有债券托管总额的30%(含30%)或单只债券融入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5%(含15%)余额超过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30%(含30%)或单只债券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5%(含15%)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应向同业中心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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