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的发展及前景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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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的发展及前景概要

中国董事及高管 责任保险的发展及前景 1.课题背景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概述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就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将它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该险种涉及的过错行为包括: 违反义务的行为 过失行为 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误导股东的陈述 应作为而不作为或其他过错行为 主要保障对象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公司高级职员以及外派到其他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 国内外现状 董事责任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伦敦劳埃德保险协会(Lloyd’s)为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设计了董事责任保险项目。随着商业经济的迅猛发展, 第三者起诉等商业诉讼的频繁发生,越来越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能力不对等, 董事责任保险市场逐渐成熟起来。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产生源自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39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2002年1月23日,由平安保险和美国丘博(chubb)公司联合推出了中国第一个董事责任保单,并当场给深万科老总王石免费提供了一份保险,价值500万元人民币。随后,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年报中提出要为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购买该保险,如北大高科、重庆路桥、福建双菱等。 我国上市公司投保状况 但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共有1400多家,对更多的上市公司来说,它们多持一种积极关注、谨慎购买的态度。 美国Tillinghast-Towers Perrin公司2003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有97%的美国上市公司购买了董事责任险,某些行业的投保率甚至达到100%,加拿大公司购买董事责任险的比率为86%,董事责任险的参保率在我国香港也达到了76%。而国内上市公司购买该保险的比率不足2%。 2.国内需求过低原因分析 国内需求过低原因分析——法律体系 最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的公司董事在经营过程中实际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小,尤其是对第三者的责任,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更是微不足道。 由于相关规定和条款的零散性、不系统性、缺乏可操作性的缘故及其他诸多因素的制约,使得以股东代表诉讼、投资者集团诉讼为核心内容的投资者权益诉讼制度无法真正建立,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难以落到实处。 国内需求过低原因分析——管理机制 其次,管理者激励机制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先天不足,企业没有象西方国家的企业那样经历一个由小到大,新旧股东相互磨合的过程。 管理者普遍缺乏与投资者合作,回报投资者的意识,公司治理水平低下。而且股权相对集中,“一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了绝大部分的董事及重要的经营管理人员都是既定行政命令的产物,或者是大股东操纵的结果,完全不是经理人市场优胜劣汰的自发调节和投资者作为经理人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 国内需求过低原因分析——保险范围 再次,现有保险合同保险范围过分狭窄,且国内目前未发生一起赔付案例,使得公司缺乏投保兴趣。 现有的诉讼案例表明,大多数情况是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故意、蓄意的行为,保险公司对此类行为在产品免责条款里做了明确的规定。又比如,对于罚款或惩罚性赔偿,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从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情况看,目前的主要风险之一即是被罚款,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险种的吸引力。 国内需求过低原因分析——条款模糊 保险公司对许多条款的理解都未作详细的说明,导致保险条款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也增加了公司的疑虑。如过失行为如何认定,是否遵循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的“经营判断原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这一点是上市公司相关人员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3.我国在该领域的发展态势 初现端倪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加强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民事责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修订后的《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董事和高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如果对公司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个人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还制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持股超过1%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政策逐渐出台 同时,政府和监管部门已经认识到“一股独大”带来的种种危害,并于2005年重新启动搁置多年的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制约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制度性缺陷,使上市公司大小股东利益趋同,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为中国股市稳定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而高管险也一直在得到监管层的支持,早在06年6月,国务院就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推动“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在0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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