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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运动会前技能培训(四)概要
第四章 抄表收费 抄表要求和水量核定 供水企业应定期抄录用户水表。DN25以上(不含DN25)水表的抄表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DN25以下(含DN25)水表的抄表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一般情况下对同一块水表前后两次的抄表日期相差应不超过3天。 抄表人员需进用户家中抄表的,应主动出示工作证或工作号牌。抄表人员应自带鞋套,抄表后应恢复抄表环境并礼貌道别。 供水企业应定期对DN40(含DN40)以上水表的计量负荷进行复核,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和用水习惯核算水表口径是否偏小或偏大,发现有水表口径明显不合理的,供水企业应为用户更换合理口径的新水表并向用户解释原因。 抄表管理 抄表时发现用户用水量发生明显变化的,供水企业应及时向用户派发水量波动通知,提醒用户核对用水量。 居民用户月用水量超过其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1倍以上、且用水量超过50吨/月的,视为水量明显波动。 DN25以下(含DN25)水表可采取隔月抄表,但抄表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采取隔月抄表的,居民户阶梯水量和低收入家庭户减免水量按深圳市物价局公布的双倍计算。 抄表准确率和及时率复查 供水企业应建立抄表复查制度,每月对抄表员的抄表准确率和及时率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率不低于0.5%。 单据投递和派发 用水单据主要有:水费(含滞纳金)通知、催交水费通知、水量异常波动通知、水费发票、停水通知等。 用水单据应清晰明了地标明应通知用户的信息、用户响应时间、超过时间未响应的补救措施、不响应的后果、供水企业联系咨询电话。 因单据未明确注明用户响应时间而导致用户超期未响应的,供水企业不得执行“不响应的后果”。 银行托收水费之后,供水企业应对托收不成功的用户派发催交水费通知。 欠费超过60天的用户,供水企业应投递书面的停水通知。 单据投递指将用户相关的各项信息打印成书面单据并投送到用户约定信箱或用水地址。 水费发票、欠费停水通知必须采取投递方式送达用户,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水费发票当用户要求自行领取时可不投递。供水企业不得强行要求用户上门领取水费发票。 单据派发指通过公众认可且较常使用的方式将用水单据的内容通知用户,包括投递、拨打用户指定电话通知、向用户指定手机发送短信等。 供水企业采取单据投递以外的其他派发方式的,应将派发方式事先告知用户。 供水企业应建立回访制度,每季按0.05%—1%的比例随机电话回访或上门回访用户是否在正常时间内收到用水单据。 收 费 供水企业应按水表实际计量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不得设置水表底度或其他附加水量。 供水企业应至少提供银行托收和营业厅人工收费两种水费收费方式。 鼓励供水企业开通网上交费、电话转帐交费、银行网点代收费等多种方式方便用户。 日供水量在30万吨以上的供水企业应至少提供四个可选的托收银行。 日供水量在30万吨以下的供水企业应至少提供两个可选托收银行。 为方便用户,供水企业应为用户提供电话查询水费服务。有条件的企业可开通电话语音自动查询系统,未开通电话语音自动查询系统的单位,应为用户提供人工查询水费服务。 鼓励供水企业开通网上查询、手机短信查询水费服务。 欠费停水 投递欠费停水通知10日后用户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采取措施停止供水(特殊单位除外)。 若供水企业未采取停水措施(特殊单位除外),导致用户继续用水和欠费的,供水企业只能收取相应的水费和应采取停水措施前所发生的水费的欠费违约金或滞纳金;对之后发生的水费和欠费时间,供水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欠费违约金或滞纳金。 恢复供水:用户交清所欠水费和欠费违约金或滞纳金后,供水企业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 * 水费追缴 供水企业有提醒用户按时交纳水费的义务。对银行托收不成功的用户,供水企业应派发催交水费通知。 对一笔应收水费,供水企业只有完成了第二次银行托收且履行了提醒义务后,才能从次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欠费违约金或滞纳金。 每月进行两次银行托收的企业,从次月1日起开始计收用户欠费违约金或滞纳金;每月进行一次银行托收的企业,从第三个月1日起方可对该笔应收水费计收欠费违约金或滞纳金。 欠费违约金或滞纳金的总额一般不超过水费本金。 对欠费用户,供水企业应继续履行提醒义务至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从开始计收欠费违约金或滞纳金之日起确定用户欠费。用户欠费达60日的,供水企业必须向用户投递书面欠费停水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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