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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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概要

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一 公司类型   子公司 分公司 性质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责任承担不同 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相同点 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自己的名义)   考点二 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限制: 决议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必背法条】必须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为他人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数额 约定事项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 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or募集设立(发起人不得少于股份的35%) 期限 允许分期出资 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 人数 1-50人 2-200人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资本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发起设立为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为实收股本 无须验资 发起设立无须验资,募集设立须验资 一般无注册资本最低限(包括一人有限),特殊行业除外(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组织 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点四 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 追究者 股东 发起人 恶意受让人 董监高、实际控制人 公司或其他股东 返还本息 与股东连带 与股东连带(有限公司特有) × 债权人 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未出资本息内承担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抽逃股东 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 公司或其他股东 返还本息 与股东连带 债权人 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抽逃出资本息内承担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考点五 组织机构的职权对比★ 股东会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 ③大事的审议批准权。 董事会 2执行+4制订+4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基本管理制度) 监事会 ①监督,建议罢免;②提议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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