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监督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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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监督概要

教育法律监督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你怎么理解这句话? 怎样才可以避免绝对的腐败? 如果人们都是天使,那也就没有设置政府的必要了,如果如何治人是由天使来规定,那么也没有对政府进行控制的必要了。正因为政府是由人来治人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两方面:首先使政府有能力控制被治者,其次,就是要求政府控制其自身了。控制政府无疑要依靠人民,但经验教导我们:人类必须有其他的防备办法。 -------------麦迪逊(James Madison ) 这句话蕴涵了怎样的人性假设?又说明了政府的本性是怎样的?文中所谈到的其他的防备方法,包括哪些?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 同一个机关,即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这句话说明了权力之间应该保持怎样的关系?同时又指出了权力监督应该依靠什么? 我国古代的法律监督 早在西周,就已经有了监察机构的设置。战国时期,进一步设置具有监督百官职能的御史。 在唐朝,以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负责弹劾究举违法的朝内官史;殿院负责纠察朝廷礼仪;察院负责“分察巡郡县”,并可处理地方狱讼事务。到明清两朝,随着君主专制的强化,监察体系更加严密,以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代替御史台,实现了监察组织的空前完整和统一。 本章主要内容 1、教育法律监督概述 2、国家机关的教育法律监督 3、社会力量的教育法律监督 第一节 教育法律监督概述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二、教育法律监督的涵义和特征 三、教育法律监督分类 四、教育法律监督的意义 五、教育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 一、 法律监督的涵义 1、 监督的涵义 ?在古代汉语中,监督是两个词。《说文解字》中说:“监,临下也。”“督,察也。”两者结合起来,确有自上而下的察看之义。 “监督”一词原意是为了对派出作战的将军进行监察督促而设的官职,目的是为了保证命令的严格执行,减少失误。据《后汉书》记载:“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而鲜过者也。”在我国古代,监督之职责就在于监察与督促军令的执行。 后来,监督一词的用意越来越广泛,已不仅仅局限于军事。如《辞源》就将“监督”一词释为“监察督促”,但其基本含义还是指从旁察看,进行检查并督促。在现代社会里,监督一词被广泛运用,如舆论监督、市场监督、质量监督、行政监督、物价监督等等。 2.法律监督的含义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理解法律监督注意两点: 作为整个法律运行的一部分,法律监督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立法、守法、司法等活动相伴而生、同步运行的。离开了立法和司法活动,法律监督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依靠。 “监督”这一概念表明,它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所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所施加的一种外部力量。 二,教育法律监督的含义与特征 1.教育法律监督的含义: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教育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教育法律监督的特征 法定性和权威性:监督有法律规定的,是依法监督. 预防性和救济性 :预防性:比如讯问的全程录像;救济性:如发现量刑过重怎么办? 系统性和对应性:监督应该是一个网络系统,而且有多大的权力就对应多强的监督 三,教育法律监督的分类 按监督权力划分: 国家机关的监督 非国家机关的监督. 按监督主体划分: 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比较适合行政机构的监督 外部监督:现在急需加强的监督 按监督要素作用的方式划分:集权式监督、制衡式监督和复合式监督 集权式监督:比如我国行政机构监督体系 制衡式监督:比如三权分立 复合式监督:根据不同的权力关系采用相应的监督形式。其原则是:不同权力序列的机关之间一般采用制衡式监督;同一权力序列的上下能之间一般采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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