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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_Course_Taxation_2013(1st)_Part 5_ICR(calculation)
* * 2012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第11/96/M號法律(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 2013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 第1/86/M號法律 工業政策範圍內稅務鼓勵 本法律目的在對繼續追隨本地區工業政策的目標而有意作出貢獻的投資者,給與稅務鼓勵。 第四條 (鼓勵之列舉) 一、第一條所指的稅務鼓勵,可以給予下列全部或局部優惠: A、市區房屋稅的豁免,豁免期在澳門市不超過十年,在離島市不超過二十年。上述豁免只限專租作工業用途的不動產收益; B、營業稅的豁免; C、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 D、不動產轉移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然而該等不動產須專用於有關工業活動的經營,包括商業、行政及社會服務的設立; E、上款所指不動產轉移的承繼稅、贈與稅削減百分之五十。 二、……。 * 第81/89/M號法令 列為旅遊用途法律制度 第十五條——被列為旅遊用途之建設業權人或經營者,無論其是個人或是團體,其有關的物業及經營事業,均可享受本法令所定的下列稅務優惠: a) 豁免房屋稅,其豁免期相當於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之房屋稅章程第九條一款a項所定之兩倍; b)豁免營業稅,期限同上項; c)在本條a及b項所定期限內,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二十三條所指之重置與攤折之最高率增加兩倍,直至攤折完畢為止。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2011號法律 2012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第十九條 所得補充稅豁免額之增加 為適用由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之《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七條所指附表內的稅率,須課徵所得補充稅之二零一一年度收益的豁免額,訂定為$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圓整),而對於超出該金額之收益,視乎所超出之金額所屬級別,適用百分之九及百分之十二之稅率。 * 2006年度至2012年度財政預算中各項稅務優惠比較 2012年度 2011年度 2010年度 2009年度 2008年度 2007年度 2006年度 營業稅 豁免徵收 所得補充稅免額額增加至 $200,000 沒有增加 職業稅免稅額增加至 $144,000 $120,000 沒有增加 職業稅稅額之扣減 設立職業稅稅額之扣減項目,有關扣減率訂定為百分之二十五。 房屋稅稅額之扣減 $3,500 $500 地租 不徵收低於$100之地租 財產移轉印花稅 符合條件的不動產轉移,獲豁買賣金額中免首3百萬元的印花稅 沒有豁免 旅遊稅 豁免徵收餐廳、酒樓的旅遊稅 保險合約之印花稅 豁免徵收 豁免,但不包括人壽保險 銀行業務之印花稅 豁免徵收 表演印花稅 豁免徵收表演、展覽或任何性質娛樂項目入場券印花稅 沒有豁免 廣告及宣傳物品之印花稅 豁免徵收所有有關宣傳或廣告物品的印花稅 豁免徵收有關宣傳或廣告物品的印花稅,但不包括煙草廣告及煙草商業資訊,以及放置在格蘭披治大賽車跑道之廣告。 豁免徵收有關宣傳或廣告物品的印花稅,但不包括放置在格蘭披治大賽車跑道之廣告。 廣告及宣傳物品之費用及稅項 民政總署不徵收有關宣傳或廣告物品的張貼或放置的牌照費 民政總署不徵收有關宣傳或廣告物品的張貼或放置的牌照費,但不包括煙草廣告及煙草商業資訊,以及放置在格蘭披治大賽車跑道之廣告。 民政總署不徵收有關宣傳或廣告物品的張貼或放置的牌照費,但不包括放置在格蘭披治大賽車跑道之廣告。 * * 第57/87/M號法令 — 結算及徵收收入款項之小數湊成整數 在結算及徵收本地區總預算及自治實體之預算之收入時,如有關款項非為澳門元之倍數,則應將小數化成整數,即加至一澳門元。 Section 4 * 澳門註冊會計師考試 - 《稅務知識》試前研習班 * 相關法例 第21/78/M號法律 (經第12/2003號法律 、第4/2005號法律等修改) 第4/90/M號法令、第57/87/M號法令、各種有關稅務優惠的法例 2002年11月27日公告、 第002/DIR/2007號傳閱公函 Section 5 * * * * * * * * * * * * 低 * * * * * * * * 年末存貨 * 例一 * 例二 $0 * 例三 $20,000 * 例四 * * * 公 告 財政局澳門金融管理局 ? 事由:私人退休基金及稅務豁免 根據修訂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的七月二日第10/2001號法律中第二條規定,現存私人退休基金為適應由該法令所制定的法律制度之限期將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 鑒於對仍未配合新法律制度的私人退休基金的稅務制度仍存有若干疑問,現財政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特此作出如下說明: 一、只有向納入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所規範的私人退休基金所繳納的供款方可根據現行的稅務法例享有稅項豁免; 二、根據二月八日第06/99/M號法令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以及《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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