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SP培训,第八章 销售与售后管理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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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培训,第八章 销售与售后管理概要

第八章 销售与售后管理 第一节 药品批发企业 一、销售 《规范》第91—95条 销售 (第91条) 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释义】 1、销售必须严格核实购货单位资质。 2、送货不需要核实,自提必须核实。 3、审核的重点内容。 4、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票和普通发票。 5、购货单位在计算机系统能自动跟踪 将购货方建立销售档案:各种资质材料和企业信誉评审内容。 职责分工:销售部负责收集并确认客户资料与合法证明,质量部负责指导、监督并审核。 计算机控制:将购货方资料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设定销售范围和时限。当购货方的资质过期或购货计划超出其经营范围时,系统自动锁定。 销售 (第92条) 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销售 (第93条) 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销售 (第94条) 企业应当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 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销售 (第95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售后管理 规范》第116-122条 售后服务(116) 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冒药品。 售后服务(117)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投诉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 售后服务(118)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售后投诉管理,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单位及药品生产企业。 售后服务(119) 企业应当及时将投诉及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售后服务(120) 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售后服务(121) 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售后服务(122)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 第二节 药品零售企业 一、销售管理 《规范》第168~176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第一百六十九条 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第一百七十条 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三)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四)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二)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三)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 (四)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五)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第一百七十三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药品广告宣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售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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