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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碗汤判决罚五十万美元的教训.doc
一碗汤判决罚五十万美元的教训
?? 近来读了一些中外法律方面的书籍,觉得外国的法律是非常严峻的,不论是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都是为了要把“全社会的规则立起来”,不论在司法判决方面还是行政处罚方面,都是要从“全社会的规则”出发考虑的。我看到了一个在美国很是有名的、差不多家喻户晓的案例,给人很有启发:当年麦当劳餐厅为一位老太顾客上汤时,因为没有提醒用餐的老太:“汤是热的,请用时注意。”结果这个老太匆忙喝汤,被汤烫着了。老太诉之法院。经法院判决麦当劳餐厅向老太赔偿50万美元。
?? 真让人不能想信的一碗汤只几个钱?顾客喝时不注意而烫着了,与餐厅有多大关系?竟然法院判决罚赔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00多万元),听起来实在是“天方夜谭”,不可思议呀!但这是实实在在的著名案例。他们法律的理念是:哪怕把这个企业罚得破了产,今后就没有人敢再犯类似的事情,全社会的规则就立起来了。
?? 可是在我国,是实行以利益补偿为主的原则,不重视对违规的惩罚,原因是很复杂的。如现实中,普遍考虑的企业破产担心引发各种社会问题。这是我国市场体制和社会保障体系不成熟的表现,而正常运行的市场体制应当包含清除制度,即按照市场“游戏规则”实行优胜劣汰,对违规者就要罚其下课。
??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规定了十种: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里九种属于恢复原状,一种才是赔偿损失,可见并未对加害人给予额外惩罚。并且在实践中损失处理,也往往难以达到都能挽回损失的效果。如侵权行为致残他人身体,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赔偿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后的生活补助费等,而这些赔偿对于一个永久失去健康的人来讲是远远不够的。
?? 再说,在《民法通则》以后的立法中,对惩罚性赔偿虽有些明确规定了,但惩罚的力度还是很小的。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明确了“假一赔二”的规定,应该算是很小的。但如一,制售假劣商品侵害的是所有消费者,而赔付的只是极少数的人,多数人受到的损害并未得到赔偿;如二,双倍赔偿也不是什么重赔重罚,只不过作了些许增加制售假劣商品的成本。在这之后又出台的《产品质量法》,虽然有了“假一罚三”和没收的规定,但同样算不得什么重罚。与国外的一些《民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比起来,根本不可同日而语了。像美国麦当劳餐厅“一碗汤罚50万美元”比,在中国根本无法理解,也根本无法比!
??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以重罚违法违规者的办法维护市场秩序,其精神我们可以借鉴。2001年4月15日,我国《法制日报》报道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一起产品质量案中,被判赔偿一亿美元;在埃克森公司石油溢出案中被告被判赔偿30亿美元;在一次经理与女秘书性骚扰案中,胜诉的秘书最终获赔710万美元。这种案例都是载入美国法制史中的。可是,在我们中国人看来,很可能会说,这是在美国,美国是超级的金融经济大国,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哪能与之相比,中国有那个大企业能赔偿如此巨款,简直是“天方夜谭”了。再如从道德观念来讲,当年“王海打假”一出现,他也只是要求“假一赔二”,就有人把王海批评为“刁民,是“黑吃黑”!
?? 诚然,像本文开头的案例,一碗汤要判赔50万美元,就不知道该“黑”到哪里去了。是的,这些原因分析起来,的确很复杂了,在目前的法制观念条件下,许多事还是说不清道不明的,笔者想将来会逐渐明朗起来。
?? 现在我们面对的重要问题是:要不要把“全社会的规则立起来”?为此,我们应该从现在做起,不能姑息地对违法违规者予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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