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讲义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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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讲义概要

* * 另外,为进一步增强对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健康要求的可操作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影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有关疾病作出了禁忌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 * * * 5、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和上岗的相关规定 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约80%。因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十分重要。 * * * (1)、培训、考核、取证、上岗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010年5月24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10年7月1日)实施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也明确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 * (2)复审要求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 * *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或者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七)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八)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 * *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十)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3)违规处罚 (一)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八、未成年工和童工 1.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劳动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并于1994年12月9日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 * *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 *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 *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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