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式网络赌博犯罪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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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式网络赌博犯罪研究.doc

传销式网络赌博犯罪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及普及,网络赌博犯罪日益猖獗。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赌博网站代理的遍布,这些代理层层分布,呈金字塔模式,形式类似传销。目前又出现了一种相对新型的网络赌博代理模式,即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但由网站平台直接进行账户结算,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以及一些具体问题(如怎样理解“接受投注”、“投放广告”等)的认定存有很大争议有必要加以讨论。   【关键词】开设赌场;犯罪传销;接受投注服务费;网络赌博   基金项目:2015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课题项目“传销式网络赌博犯罪研究”(2015S0705)。   一、传销式网络赌博犯罪概述   近年来,网络赌博犯罪日益猖獗,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网络赌博代理的大量存在。根据代理方式和任务的不同,这些代理可以分为传统型网络赌博代理和新型网络赌博代理。传统型是指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第1款的规定,传统型代理可以直接构成开设赌场罪。目前,又出现了一种相对新型的代理――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会员直接与赌博网站平台进行账户结算,代理按照其下家投注的一定比例获得收益。   比如左某为赌博网站发展下级玩家,下家通过网银与平台进行账户结算,EEG平台给予代理级会员返点提成,依据是所属下级会员的投注额,并给予高级别的代理一定比例的分红(根据所属下级会员投注后平台的赢利情况)。左某还通过微博、百度知道等方式发布平台信息,左某往往会对提问的人留下自己的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以供了解更多信息。左某通过这种方式发展了35个会员,所发展的会员投注金额总计达到300余万元,其获得平台返点4万余元和分红3万余元。从该案件可以看出,新型代理与传统型代理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接受投注,在传统型中代理接受投注,新型中由赌博网站平台直接接受投注并进行结算。   这种新型的代理模式类似于传销,传销的特征之一在于内部层次分明,呈金字塔式分布;新型网络赌博代理中从高到低也可依次分为股东、总代理、代理商(一级、二级等)。其二,代理获得报酬的方式也类似,即按所发展会员投注额的一定比例获取。因此,笔者称这种模式为传销式网络赌博。研究该种行为的原因在于这种代理模式区别于传统型,代理的任务相对简单和单一,便于快速发展下家,使参与网络赌博的人数增多,对正常的网络秩序危害较大。但是其相对于传统型代理的社会危害性偏小,而且是否符合《意见》第1条第1款中属于开设赌场罪的第3种情形“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仍然有待讨论,不宜一概直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针对上述案例,要认定该行为的性质,需要明确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中的“接受投注”;二是传销式代理获得的收益的性质;三是怎样理解“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   二、如何认定“接受投注”   关于传销式网络赌博中,代理是否接受投注,有两种意见。比如在上例中,一种意见认为左某没有接受投注,只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持这种意见的人主要基于以下两种理由,一是“接受投注”必须是代理直接接受投注,不包括赌博网站直接接受投注;二是接受投注是指代表赌博网站接受下级玩家投放的赌注、赌资,并代理投注和结算输赢款,代理充当的是资金中介角色。另一种意见认为左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了投注,构成开设赌场罪,理由之一是代理只要由接受投注的意图即可,至于其是否是控制赌资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影响;二是接受赌注只要求参赌者真是投注并发生了危害结果即可,不要求是代理直接接受投注。   笔者认为,左某没有接受投注,其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更为合适。   第一传销式网络赌博犯罪中代理的行为只属于辅助行为,而非实质的“代理”行为。有学者较为全面的将网络赌博犯罪行为划分为“组织型”、“代理型”、“辅助型”和“参与型”四种,其中“代理型”是指提供网络赌博服务,或提供充值卡、盘口信息、网络赌博光盘等代理服务以便于赌博的行为;“辅助型”是指为网络赌博提供帮助服务的行为,包括《意见》第2条第1款中规定的所有情形。可见代理型从事的是实质的代理行为,其对所发展的下级玩家和会员有实际的操纵和控制能力,除了提供账号还可以进行远程指挥和控制;辅助型中代理只负责发展会员和提供账号,对其下家的投注并没有实际控制权。左某的行为更符合辅助型,仅仅是帮助赌博网站发展会员的普通辅助行为,没有经手投注的资格和权限,其没有接受投注,只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第二,传销式与传统型网络赌博不同,代理在其中的作用和地位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发展会员,接受投注根据刑法的解释也只能认定为是代理直接接受投注,会员通过平台下注没有经过代理的情况下,就不宜再不加区别的认定为代理接受投注。   认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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