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 第10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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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 第10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要

2、界定消费分类的意义 划分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有着重大的法律意义。 从各国立法通例来看,一般都只将生活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而将生产消费排除在外。 (二)消费者 1、概念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或单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至为重要的主体。 2、特征 (1)消费者消费的目的是为生活需要; (2)消费者进行消费的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3)消费者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客体)是商品或者服务; (4)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其范围包括个人和单位。 (三)经营者 与消费者相对应的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因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过程中,与消费者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监督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依法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体现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求偿权的范围包括:人身权受到侵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失 (六)依法结社权 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的结社权,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二是客观实践的需要 (七)知识获取权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维护尊严权 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批评权 1、有关国家机关应自觉接受监督并为消费者监督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2、经营者应把自己的经营活动自觉地置于消费者的监督之下3、消费者在把监督当作一种权利的同时还应将其作为一种责任,积极主动地行使这一权利。 (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为了保障消费者监督批评权的实现,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起初明确的答复; 3、商店提供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2、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六)出具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七)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2、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标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八)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合理的费用 (九)不得单方做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1、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维护尊严等人身权,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三)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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