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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期末整理
中国法制史复习材料(个人整理的,仅供参考)
第二章 西周部分
周礼的基本内容,性质,功能作用(大题)
1.基本内容: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礼仪形式。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2性质和作用
性质:首先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律的性质和作用。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作用:周礼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及预防犯罪。
民事法律内容部分:(P34)契约(质剂;傅别)
1.质剂:西周调整商品贸易关系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周礼》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傅别:西周调整债权债务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西周婚姻制度(P35)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
(2)婚姻“六礼”。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休妻时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不能休妻。
“五听”的审讯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P39)
成文法的公布(P45-P47)
1.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2.邓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法律。
3.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
4. 其他: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法经》(P49-P50)
1.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罪的法律规范。《杂法》,主要惩治盗贼罪及其他犯罪的法律规范。《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
2.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家理论。
3.历史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国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第三章 秦
秦代法律形式P58-P59
1.式:朝廷就某一机关的工作原则,程序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2.廷行事:司法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3.法律解释:秦朝官方对于法律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
秦代刑罚原则P60-P62
连坐原则: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其中有:同居连坐,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连坐。什伍连坐,即邻里连坐,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职官连坐,官员因职务犯罪,处罚同时,对于与行为人具有一定职务关系的官员给予处分。
秦代刑罚种类P63-P64
1. 徒刑——限制自由,强制劳作
(1) 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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