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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起源以及各国各地区的不同规定.doc

债权人撤销权的起源以及各国各地区的不同规定   【摘要】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是债的保全方式之一,能够很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撤销权在历史上又称为废罢诉权,在罗马法的文献上也叫做保留斯之诉和保利安之诉,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在各国合同保全制度中普遍作为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各国各地区对债权人的撤销权有各自的规定和对我国的借鉴。   【关键词】债权人;债务人;撤销权;诉讼;完善;优先受偿;举证责任   一、台湾   台湾地区民法的其第244条规定:“债务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有害及债权者,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申请法院撤销之。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于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不适用前二项之规定。债权人依第一项或第二项之规定声请法院撤销时,得并申请命受益人或转得人回复原状。但转得人于转得时不知有撤销原因者,不在此限。”第245条:“前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有撤销原因时起,一年间不行使,或自行为时起,经过十年而消灭”。   根据该法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必要条件。当债务人故意及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损害行为。   二、日本   《日本民法典》于第424~426分别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行使要件、行使效果以及消灭时效。第424条规定了诈害行为撤销权:“1.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知有害于其债权人而实施的法律行为。但是,因该行为而受利益或转得利益者,于行为或转得当时不知侵害债权人的事实者,不在此限。2.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不以财产权为标的的法律行为”。第425条是对诈害行为撤销的效果的规定:“依前条规定所进行的撤销,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第426条规定了诈害行为撤销权的消灭时效:“第424条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有撤销原因时起,二年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行为起经过二十年时,亦同”。   三、欧洲各国   还有德国近代民法,吸收古罗马法的撤销之诉的合理成分,规定有债权人撤销权,比如破产法规定有破产撤销权,别的单行法规定有破产事件以外法律行为之撤销,奥地利与瑞士以单行法规定有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和我国的撤销权区别很大。法国民法近代以来继承古罗马法上的撤销之诉,规定有债权人撤销权等等。   四、我国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入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此可知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做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使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的权利。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恢复和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债权人对恢复和保全的债务人财产并不能直接受偿。   五、各国规定之对我国的借鉴   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行使范围以及消灭时效进行了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了撤销之诉的被告。但并未对债务人的恶意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债务人有害债权的三种情形: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学者认为根据债务人所为的此三种行为可以推定债务人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从台湾和日本所规定得来看,债权人既可以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也可以是全体债权人,我国也应该向台湾和日本各国学习,扩大债权人的保护范围,既可以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也可以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在构成要件上,我国《合同法》继受了传统债权人撤销权以区分债务人行为的有偿与无偿而确定是否必须具备主观要件的规定。债权人为有偿行为,构成撤销权须具备主观要件,为无偿行为,则具备客观要件即可。但对于撤销权的客观要件,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对债务人行为的规定,与传统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相比,只限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也是基于此,对债务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也没有更多规定。最后在时效方面,日本规定为两年和二十年,台湾地区规定为一年和十年,而我国规定的时间是最短的为一年和五年,我国应该延长时间,以至于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付国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适用[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01期   [2]贺娟,李淑萍;谈债权人的撤销权[J];政府法制;1999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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