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知识共享协议的微博授权模式解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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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知识共享协议的微博授权模式解读.doc

基于知识共享协议的微博授权模式解读   【摘要】知识共享协议与微博的开放、共享、创造理念相契合,适用微博有可行性条件,包括满足多样化授权需求、协议本土化的初步完成、具有存在的法律基础、广泛的实证成果支持等。用户按照知识共享协议使用微博作品应该履行合理注意、遵守规则、承担责任等义务。   【关键词】微博;知识共享协议;版权   【作者单位】王斐,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虽然对微博的作品地位问题存在认识分歧,但是对具备独创性的、成为版权客体的微博提供司法保护则是不争的事实。目前,对微博版权问题的规制正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大众化、普遍化、社会化的侵权现象使版权行政监管与法律救济应接不暇,版权人维权力不从心;另一方面,要解决微博这种开放共享环境中新型媒体的版权冲突找不到适宜的法律制度。然而,当把我们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简称CC协议)引入微博领域时,却给化解版权矛盾带来了转机。目前,我们在许多博客、播客网站上经常可看到“CC”标记,或者有“署名―非商业性利用―相同方式共享”的文字表述,这也表明微博适用知识共享协议授权。在知识共享协议框架内,平衡版权利益关系的机制在于版权人主动让渡部分版权,或者放弃全部版权,从而弱化版权的垄断性,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分享。版权人的精神权利在受到尊重与保护的同时,又不丧失利用其作品实现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一、知识共享协议与微博理念的契合   1.开放理念的契合   微博是网络环境中一个开放的公共平台,大多数微博都向社会开放。微博的开放度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其价值与影响力――微博的开放度越高,可见度越明显,知悉与了解的人就越多。提高微博的开放度,需要弱化版权给微博造成的封闭性。为了保护版权人创作的热情与积极性,立法赋予版权专有性、垄断性是必要而正当的。但是,这又容易使版权保护走向一种极端──权利人“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造成版权的私有性较强,外部性较弱,封闭特征明显。虽然,我们可以立法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公共秩序保留以及版权保护期等制度来增强版权的开放性,但是开放的程度是有限的,而且对版权人来讲是被动的、强制性的。在网络环境中,“保留所有权利”进一步造成利益关系的失衡与作品传播滞塞,于是国际反版权运动悄然兴起。John Perry Barlow指出:版权保护的是“酒瓶”,而非“酒瓶”里的“酒”。在数字时代,信息进入虚拟空间,“酒瓶”已经消失,必须采取全新的办法来应对全新的环境[1]。知识共享协议就是“全新的办法”之一,其重要功能就是打破垄断,促进版权开放,所以又被称为“开放许可协议”[2]。微博适用知识共享协议,就会卸掉版权保护的层层“盔甲”,使人们原本需要跨越各种门槛才得以利用的作品唾手可得。   2.共享理念的契合   知识共享协议包含深刻的共享哲学,而微博本身蕴含着崇高的共享精神,阐述观点、表达情感、交流思想、展示自我、追究认同等是微博创作与传播的价值取向。经济利益不再是刺激创作的唯一手段或主要动力,作品被他人获知、了解、分享、评价才是微博创作的目的所在。微博适用知识共享协议可以在版权人与用户之间形成一种“平行共享模式”与“网络效应”,参与共享人数的增多、共享范围的扩大,必然提升作品的共享价值。微博适用知识共享协议还打消了用户的侵权之虞,这与传统版权制度下对微博的每一次点击、转发、下载都可能构成侵权有明显的不同。目前,在微博利用中对版权法律的“制度性违背”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使法律的尊严受到践踏,动摇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当社会规范对法律规范形成冲击,法律规范成为无人问津的条文时,创建新的法律制度就成为必然。   3.创造理念的契合   不可否认,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的智力创造是前人智慧的延续,是在既有成果基础上的再创造。一个人借鉴与吸收前人的成果越多,就越有想象力与创作灵感,就越能创作出高质量的作品。所以,“创造以创造为前提和存在条件”。另外,“知识蛋糕”不会因为每个人的切分而变小,相反分享的人越多,“知识蛋糕”就会越大。因为一个头脑健全的人在接受知识时从来不是被动的,而是从创造者那里“拽出”知识的同时,他的脑力在不知不觉中也被“拽出”,汇入他所介入的知识共同体中[3]。可见,分享知识的人越多,社会的创造性资源就越丰富。知识分享的这种规律同样体现于网络环境,正如梅特卡夫定律所言,网络资源的数量取决于获取资源的人的数量。相对传统媒体,微博生存于“去中间化”的网络空间,知识共享原本应该更加便利,更加有利于创新与创造。但是,版权的存在使微博作品无法成为创造性资源,或者费尽周折才能被分享,即使版权人愿意保留部分版权,或者完全放弃版权,也没有合适的制度载体。知识共享协议与微博创造理念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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