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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背景下的公诉工作转型
首页公诉频道实务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背景下的公诉工作转型
.时间:2014-12-12 16:18:00作者:扶德利 郑苗苗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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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任务,既是对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奉行的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的矫正,也是对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的转型,更是为进一步摆正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合理的诉讼构造。笔者试图就基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如何适应这一新的改革任务并积极转型略陈管见。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内涵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中心的诉讼制度。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是建立在执政党对诉讼规律和法治规律理性认识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对于推进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一些冤错案件陆续披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各界避免冤错案件吁求的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
2、“以审判为中心”为审前程序中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标准和要求。“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否定审前程序的重要性,刑事审前程序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搜查、讯问等取证活动都与庭审密切相关, 审前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基础,审判是对审前活动的最终验收。
3、“以审判为中心” 强调了审判阶段对案件处理的关键作用,对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宪法和诉讼法确定的职权配置格局,没有否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力基础,不仅没有否定,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检察机关相关工作理念、方式等方面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调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一方面要求充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当然也包括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对诉讼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必将引起检察机关相关工作理念、方式等方面深刻变化。
(二)检察人员办案技能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 确立了审判环节的中心地位,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审判者的一切心证均应当来自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庭审就能是简单地了解情况,核实证据,而是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这就对证据质量、公诉人的举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侦诉关系处理上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诉讼模式的变化与革新。我国原有的刑事诉讼模式实际重心在侦查阶段,案件的实质调查都在这一阶段完成,之后阶段一般是对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和证据的确认。由于侦查职能过于强大,公诉职能很大程度上从属或依附于侦查职能,这种侦诉关系不但不利于保障人权,也不利于在审前阶段形成合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进行反思,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
三、对公诉工作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积极转型的思考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场革命,给检察机关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检察机关应顺应时势积极探索,从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角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公诉工作作为连接侦查与庭审的纽带,应当找准自我定位,及时作出调整与转型。
(一)公诉人的执法理念必须与时俱进
1、在公诉工作的整个环节全面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受长期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思想的影响,公诉工作在实践中多以证明犯罪作为唯一思维方式。公诉人,作为纯粹的一名执法人员,必须站在时代的前沿,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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