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节税法的要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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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节税法的要素

第四节 税法的要素   一、税法要素的内涵及其种类   税法的要素是税法理论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之一,税法要素理论对于学习和研究税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税法要素理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法要素的内涵(识记)   税法要素,又称税法构成要素或课税要素,一般是指各种单行税种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总称。税法要素是税收征纳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和必须具备的判断条件。某种程度上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法要素的情况下,国家才可以征税。   税法要素是税法特有的概念范畴,使之明显区别于其他部门法,进而确保税收符合正当性的内在要求。   税收征纳义务是否成立,并不以税收征纳双方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国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为标准,而是要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定的税法要素。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法定的税法要素,才可以征税。   (二)税法要素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税法要素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本教材提到了,税法要素分成税法的定义性要素,规则性要素和原则性要素,即税法的法律术语、行为规范和基本原则。   1.税法的定义性要素(识记)   税法的定义性要素,即税收的法律术语,包括税法概念、税法名词等,具体是指对各种税收法律现象或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要求每个概念都有其确切的法律含义和应用范围,这对形成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意义,也为确立和表达税法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原则提供前提和基础。税收的法律术语涉及主体、事件和行为以及物等概念。   2.税法的规则性要素(识记)   税法的规则性要素,即税法的行为规范,仅指国家具体规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一种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反映的是国家的统一意志和税收活动规律的客观要求。税法的创制或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创制税收法律规范,它不仅会产生新的税法规范,而且也对已有的社会行为规范从法律上加以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   3.税法的原则性要素(识记)   税法的原则性要素,即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并应贯穿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整个过程的基本准则。税法基本原则对各项税法制度和全部税法规范起统率作用,使众多的税法规范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税法基本原则可以作为众多税法规则的基础或本原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税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可以填补法律调整中的漏洞。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构成的核心。   二、税法的规则性要素   税法的规则性要素,即狭义的税法行为规范,是指税收法律规范的内部构成。 “二要素说”,即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行为模式,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结构,如纳税主体纳何种税、纳多少税、怎么纳税、何时纳税等;   法律后果,是指税法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后产生的法律上的后果,如合法行为获得的保护和奖励,以及违法行为受到的制裁等。   从内容来看,税法要素包括税法主体、课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等八大部分。   (一)税法主体(识记)   税法主体,是指依据税法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法权利和税法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两类。   税法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征税机关,另一方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以及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1.征税主体(领会)   征税主体,理论上指的是国家,即享有征税权的是国家,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在税收征纳实践中,国家授权有关政府机关具体负责行使征税权。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分别由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部门负责。   (1)a.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b.税政司是财政部内主管税收业务的职能部门。   c.关税司是财政部内主管关税业务的职能部门。   (2)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最高税务机关,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部级直属机构。   (3)根据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级、地市级和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   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级、地市级和县市级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   (4)海关总署是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是主管全国海关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关税征管司是海关总署内主管关税征管业务的职能部门。海关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海关机构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一般设在对外开放口岸和货物进出口、人员进出境比较集中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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