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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刑法 危害国家安全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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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刑法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1979年《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1997年《刑法》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即第102条至112条规定的11个条文,12种具体的犯罪; 重点罪名有五个: 1、背叛国家罪 2、叛逃罪 3、间谍罪★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5、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21章)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 1.本类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是指国家独立、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团结统一、国家政权、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国家其他基本利益安全的总称。 2.本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即第102条至112条规定的11个条文,12种具体的犯罪。 3.本类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21章)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分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颠覆政权的犯罪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叛变、叛逃的犯罪 投敌叛变罪,叛逃罪。 (三)间谍、资敌的犯罪 间谍罪,资敌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21章) 一、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破坏国家领土的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背叛国家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一、背叛国家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个层面:“勾结”与“危害”。“勾结”是一种具体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 (三)背叛国家罪的认定 1.本罪是行为犯。 2.本罪中的勾结对象具有两种不同的类型: 一种是旧政治势力,包括对中国持敌视态度的外国政府、政党或国家联盟; 另一种是对中国持仇视态度的境外组织。这里的“境外的机构和组织”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非官方的。 一、背叛国家罪 (四)背叛国家罪的处罚 第102条、第113条第1款: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56条和第113条第2款: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七)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一)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概念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二)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七) 资助对象:旧的规定是,资助对象只是境内组织或个人;新的修订是,资助对象:既包括国内组织或个人,也包括境外组织或个人。 行为只限于资助,如果参加实施,就是共同犯罪。 资助时间:既可以在6种犯罪实施前,犯罪过程中,也可在犯罪之后。 2.本罪客观方面的核心在于资助行为。这里“资助”仅限于一定的物质性帮助,而不包括精神上或心理上的鼓励、刺激与抚慰。 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境内外的组织,也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 对于机构、组织实施犯罪的,只将其实施犯罪的成员以自然人处罚。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七)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而予以资助,并且具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目的。 (三)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从客观形式上,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具有较为明显的共同犯罪和帮助行为的基本特征; 从主观心理上,资助人明知被资助人会实施特定犯罪而协助其犯罪,因而具有同被资助人相同的犯罪故意。但是,成立本罪的实施行为本身还具有其独立的目的,也就是说,资助行为还包含着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所无法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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