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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业登记
第五章 商业登记 第一节 商业登记法概述 一、商业登记及其特征 (一)商业登记的概念 是指商业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商业主体资格,依据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 (二)商业登记的特征 1,商业登记是取得商人资格的前提。 2,商业登记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带有公法性质的行为。 3,商业登记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4,商业登记是强化对商事主体的监督和控制的有效手段。 (三)商业登记的意义和作用 1,公示交易信息,保障交易之安全。 2,维护商主体的信誉,昭示其营业信用。 3,便于国家取得统计核算资料,实现经济宏观调控措施 二、商业登记的立法体例与立法政策 (一)立法体例 1、商法典和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 2、民法模式 3、单行法模式 (二)立法政策 1、强制登记主义与任意登记主义 2、准则主义与特许主义 三、商业登记制度的沿革与发展 (一)制度的起源 (二)中世纪的民间法阶段 第一,登记制度是以公权力为保障 第二,商业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会员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第三,商业登记管理制度的社会经济目标具有综合性 第四、各行会自主商业登记和管理 (三)近现代的国家统一立法阶段 第一,商业登记法律制度的系统化 第二,商业登记法律制度的重心领域己由传统的商号登记向公司的专业化登记转移 第三,商业登记的内容呈明显的纵深发展趋势 (四)我国的商业登记制度 1、概况 2、特点 第一,商业登记普遍适用于一切营利性营业主体 第二,表现出对“企业”或“工商业”更趋近于现代商法对于“商业” 3、存在的缺陷 第一,立法形式的极度分散 第二,在价值取向上过于注重交易安全而忽视效率。 第三,法律文件的内容既存在重叠,又有法律“空白”。 第四,有关商业登记的诸多法律文件相互之问存在不协调和矛盾之处。 第五,立法未给申清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构筑合理而有效的机制。 第二节 商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一、商业登记的范围 (一)国外商业登记范围 (二)我国商业登记范围 二、商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一)司法登记 (二)行政登记 (三)民间登记 第三节 商业登记的程序 及种类 一、程序 (一)申 请 (二)审 查 (三)核准发照 (四)公 告 二、种类 (一)开业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正本样本 副本样本 实物图(正本) 实物图(副本) 营业执照(不具法人资格) 外资企业 中国最早的个体户营业执照(1980) 个体户营业执照副本 第四节 商业登记的效力 一、创设效力 二、排他效力 三、公信效力 1.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时,已登记事项被推定为合法、真实、有效,社会公众均得信赖登记事项真实、合法、有效。 2.登记事项与真实情况不相符合时,登记申请人不得以所称真实情况对抗善意第三人 。 四、对抗效力 1.凡应登记及公告事项,未经登记和公告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登记并公告之后.登记事项即推定第三人知情而对其发生效力,第三人应尽注意义务。 3.登记是真实的但作了不实的公告,一般情况下应以登记事实为准,不实公告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是不实公告的内容对善意第三人有利,则不得作对第三人不利的解释。 第五节 商业登记之监督管理 一、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商业主管机关之监督管理 (一)年检 (二)证照管理 (三)行为监督 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公司)法人应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盖企业公章)。 (六)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七)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年检报告书。 (八)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1.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5.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中发现和有群众举报,涉及注册资本有问题、需进一步查实的企业。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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