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物流风险规避案例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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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物流风险规避案例分析课件.ppt

* * 规避风险 对货物卖方:发货人凭自己控制或所属的无船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来达确保收货人如期支付货款。 对于船公司:在倒签、预借、转换提单时,可通过签发无船承运提单,以求避免船公司承担风险。 对于货运代理:为逃避责任,常签发非法提单或虚构公司的提单。 * * 采用分单骗货 在货主订舱时(可能是国内货主也可能是国外买方),订的是4箱货并要求出具一套正本提单。但在货已集港后,买方或其要求卖方向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提出分单。即将4箱货由出具一套提单改为出具两套提单,但是,买方只在银行赎其中的一套提单,并拿一套提单在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目的港代理处去提货。并且利用船公司目的港代理的疏忽或其他方法用一套提单将4箱货全部提走。由于买方不赎另外一套提单,银行不得不将提单退回,卖方就会用手中的提单,起诉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在这种情况下,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诈骗手段,主要是利用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在操作程序上的疏忽,但也有可能是其与目的港代理中个别的人串通而将货物提走的。 骗货 * * 利用所控制的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骗取货物 南京 公司 美国 公司 上海 货代 公司 美国NVOCC 船 公 司 CIF条款,凭美国NVOCC签发的H B/L和香港YF公司签发的产品合格证收书结汇 委托订舱 H B/L 签发以南京公司为托运人,美国NVOCC为收货人的M B/L 根据美国NVOCC指示,凭保函和MB/L办理电放 放货 传真要求电放 电话要求交回MB/L 签发H B/L 讨论:(1)上海货代公司身份? (2)船公司签发的以南京公司为抬头的提单应交给谁——托运人(南京公司)还是收货人(美国NVOCC)? * * 青岛A货代 03年以上海风帆货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名义 联系货运业务,并两次合作很好,经派人考察同意月结费用 马某 拖欠120万运费,因一笔二十万元的电汇水单系假的而报案 防范对策 重视对新客户的资信调查 充分意识到利润与风险同在 为风险设置“安全阀” 在时效内采取法律手段 付款宽限只给那些信誉良好且实力卓著的客户 付款宽限应附加必要的限制 为垫付款项设置担保 延期回扣 付款放单 :是否合法? 留置海关核销单 :是否合法? (四)拖欠运费及垫付资金的风险防范 请参阅以下案例 * * 长期货运代理合同下系列运费诉讼时效的起算 香港启通船务 广州外代 86年代理直至此92年扣船 船代关系:启通汇付港口使费 货代关系:外代汇付代收运费 合同约定由广州外代“签发提单,计收全程运费,并直接与船公司进行运费结算,余额汇启通公司,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 观点一:本案合同是长期合同,应将从1986年7月10日合同成立至1992年合同结束间的履行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故应以实际终止业务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观点二:虽然合同是长期的,但货运代理合同明确约定“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即从清偿期限届满时,也就是签发提单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起算,在二年的时效期间内,未发生中止和中断时效的法定事由及可延长的情形,诉讼时效就已届满,被告就丧失了胜诉权。启通公司最后一笔运费的发生时间为1991年11月 30日, 请求该笔运费的时效应从1991年12月31日起算, 经过两年, 于1993年12月31日届满,启通公司于1994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广州外代支付在1991年11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运费, 显然已过诉讼时效, 失去了法律的强制保护 * * 1、海运出口运输合作协议签订日为2000年3月9日,期限为一年, “协议”规定生效前应结清所有与原告签约前发生费用,本协议方可执行 2、 36票海运货物出口委托书不规范,比如,有的票无托运单,或对应的委托书未盖被告业务章等。欠费明细单是原告自行用电脑编制,没有被告确认 。 3、进帐单:被告原法定代表人薛文新汇于原告工作人员简美玉帐号人民币20,000元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经济往来,与被告无关。但原告有1999年9票业务、提单号、费率、计算量及计算单位、币种及金额表,价值为人民币19,999.64元,予以证实。结合海运出口运输协议,此数额与人民币20,000元接近。故应认定该行为是公司间业务往来。 对策:业务操作应规范,比如有规范的出口货物委托书、付费证明(垫付费用凭证) 原告提供了海运出口运输合作协议;36票海运货物出口委托书、提单、欠费明细、确认单;付款凭证;进帐单四组证据证明自1999年11月29日至2000年11月9日间,被告通过原告订舱配载出运海运货物,期间共发生36笔业务。被告认为本案不是两个法人间的业务往来,而是被告原法定代表人与原告公司职员两个自然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原、被告是否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 华光国际运输公司诉富皇国贸货运代理合同垫付海运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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