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2005-9-第六章课件.ppt

  1. 1、本文档共3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国际私法学2005-9-第六章课件.ppt

第六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问题-- 国籍、住所、外国法人的认许、 国家豁免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自然人的国籍和国籍冲突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 确定涉外因素 · 确定司法管辖权 · 确定准据法 国籍的冲突及其解决 · 国籍的积极冲突 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 国籍 · 国籍的消极冲突 自然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 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籍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自然人的本国法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 当事人具有的多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 --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 当事人具有的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 --以后取得的国籍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的国籍国 法为其本国法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为其 本国法 住所、惯常居所、职业等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例一 A国(法院地) B国 C国 出生地 父母 出嫁 出生地主义 血统主义 婚嫁入籍 以A国法(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例二 A国 B国 C国 D国 (法院地) 出生地 父母 出嫁 出生地主义 血统主义 婚嫁入籍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通常以无国籍人的住所地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无住所时则以其居所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国籍的冲突及其解决-- 我国规定(司法解释) ·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的住所、住所冲突及其解决 住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 确定涉外因素 · 确定司法管辖权 · 确定准据法 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的概念,各国不同 客观标准 --如居住年限、家庭关系、 财产所在地以及职业、社会和经济的联系等 主观标准 --当事人定居的意思表示 普通法系 自然人的住所 居所-- 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通常 不要求居民有久住的意思 惯常居所-- 一个人在某一段时间内生活的中心和居 住的处所 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 住所冲突-- 积极冲突 消极冲突 住所冲突的解决— 与国籍冲突的解决类似 确定住所的准据法 普通法系国家 任何人只有一个住所,至少在同一问题上 法院依照法院地法 例外情况,适用外国的冲突规范时 住所-- 我国的规定(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 ·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 我国规定(司法解释) ·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 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当事人的住 所 · 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 地为住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法人的国籍和住所 法人国籍的确定 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主张 · 以注册登记地为准 · 以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准

文档评论(0)

带头大哥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