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2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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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一事两诉 主 讲 人:刘意 制作团队: 金燕玲、刘春莲、何艳丽、张冬 宝、廖凯、杨俊、刘意、龚亿 ?1983年11月13日1983年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华建公司与香港东方城市有限公司签订《桂林华侨饭店合营企业公司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方合资兴建并经营桂林华侨饭店。 1984年10月29日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与渣打(亚洲)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协议约定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为中国的合营公司桂林华侨饭店的营造向渣打(亚洲)有限公司借款28 773 050港元,此款由华建公司担保。担保是有条件的,必须用于桂林华侨饭店建设项目。 华建公司向渣打(亚洲)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凭要求即付的《担保书》,并约定该担保书受香港法律管辖、按香港法律解释。 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 1987年9月9日渣打(亚洲)有限公司致函华建公司,要求履行担保义务。华建公司认为担保此笔贷款,目的是将其用于建造桂林华侨饭店。借款人未如数投资,因此没有履行担保义务。 1988年5月10日渣打(亚洲)有限公司追偿未果,向香港最高法院起诉,要求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华建公司还款。 原告 广西南宁中院一审 争议点:贷款用途违背了担保条款,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争议点:担保书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是否有效 几点思考? 渣打公司在香港最高法院对其起诉已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是一事两诉?我国法院应否受理这起案件? 我国法院对这件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附条件的担保合同该如何认定其效力? 我国对涉外借款担保合同有哪些约束? 一、一事两诉 (一)概念:一事两诉又称为诉讼竞合。国际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事两诉是指相同的诉讼当事人就同一诉由或诉讼标的在两个法院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同时诉讼。一事两诉是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 据此,一事两诉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国际平行诉讼和区际平行诉讼。类别为重复诉讼和对抗诉讼 (二)分类 国际平行诉讼: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区际平行诉讼: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同时或先后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域的法院起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域的法院同时或先后受理时,即产生区际平行诉讼的问题。 重复诉讼:指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法院就同一诉讼标的向同一被告提起诉讼。 对抗诉讼:指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在甲法域法院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以自己为原告在乙法域法院又以相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四)国际立法与实践 1、目前的国际条约: (1)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 (2)1968年欧共体《布鲁塞尔公约》 (3)1952年《关于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若干规则的公约》 (4)1958年海牙《国际有体动产买卖协议管辖权公约》 (5)1965年《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等 2、实践上:确立了国际民事管辖权协调原则中的先受理法院原则 (五)、中国的立法中并没有有关平行诉讼的管辖权确定的规定。有关这一问题的处理在司法实践 中主要是根据1992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5条和第306条 1)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第306条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区际平行诉讼及其管辖权 区际平行诉讼属于平行诉讼中的分支。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可能存在着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地区,这些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地区称为“法域”。当某一民事案件的主体、客体、内容或有关法律事实涉及到两个以上的法域时,就产生了区际民事案件 1、大陆和香港管辖权冲突的内容    首先关于一般地域管辖权冲突。内地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香港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则是实际控制及有效原则。即被告在香港出现,且法院能将传票有效送达被告,而无论被告在香港境内有无住所或与香港有无联系等,香港法院均可行使管辖权。在英国称这一原则为管辖权的“实际有效控制”原则。  其次,关于特殊地域管辖权冲突。在内地领域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只要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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