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九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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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种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因此,国际税法的主体是国家。按照这种观点,国际税法是传统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即狭义国际税法观点。 第二种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由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与国家和跨纳税义务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即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所构成的国际税收关系整体。因此,国际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还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等跨国纳税义务人。按照这种观点,国际税法是现代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即广义国际税法观点。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 可以将国际税法定义为: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和跨国纳税义务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主体 1、国家:既享有征税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2、跨国纳税人 (二)客体 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三)内容 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的强制无偿性; 征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具有对等互惠性。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法领域中的表现,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及其范围。 一、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 over residents) 指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该国之间存在着某种人身隶属关系性质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domicile criterion) 即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住所,是指一个自然人的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通常与个人的家庭、户籍和主要财产利益关系所在地相联系。 经济利益中心,是指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主要投资利益的不动产、专利或特许权等财产的所在地。经济活动中心,是指当事人的主要职业或就业活动的所在地。 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中国、日本、法国、德国和瑞士等国。 (2)居所标准(residence criterion) 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 居所并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不确定性因素很强 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 如澳大利亚国家认为,居所的性质介于永久性和临时性之间,另外,纳税人的居所的固定性应当从有关收入年度来考察。 (3)居住时间标准(the criterion of resident period) 居留时间的长短,区分为长期居民和非长期居民,并对其纳税义务范围有不同的规定。 长期居民就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课税;非长期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汇入的境外所得课税。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the criterion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 一般说来,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召开的地点,是判断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的重要标志。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the criterion of head office) 法人的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经理总部或主要事务所等。 中国和日本均采用这一标准 二、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指征税国基于征税对象与本国领土存在某种地域上的连结因素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 of income source) 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系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所得税法上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 1、营业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营业所得(business income)通常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工商经营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润,亦称经营所得或营业利润。 (1)常设机构原则(the principle of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当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通过某种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的情形下,对该企业通过该常设机构的活动所取得的那部分营业利润或所得,作为常设机构所在地的缔约国另一方则可以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课税。 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和一定程度的永久性。 (2)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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