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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概要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计财处 2015年8月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财发[2001]55号、财发[2006]40号)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10]4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3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 《 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项目“先建后补”财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 二、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 三、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构成图(按照项目类型划分) 产业化经营项目 地方土地治理项目 部门土地治理项目 地方产业化经营项目 部门产业化经营项目 农业部良种繁育项目 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 水利部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水利部水土保持项目 国家林业局林业生态项目 农业部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 国家林业局名优经济林花卉项目 供销合作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构成图(按照管理模式划分) 产业化经营项目 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 农业部良种繁育项目 水利部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水利部水土保持项目 国家林业局林业生态项目 农业部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 供销合作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国家林业局名优经济林花卉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 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项目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 资金的筹集也就是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来源。农业综合开发实施以来,一直坚持“以国家投入为导向,农民投入为主体,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的原则。 (一)财政资金的筹集 (二)其他资金的筹集 (一)财政资金的筹集 1. 中央财政资金的投入。中央财政在逐年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已经由1988年的5亿元,增加到了2015年的387.67亿元,年均增长17%,保持了较高的增幅。 2.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10]46号) 无论是地方切块项目,还是部门项目,都需要地方财政分担落实投入资金,并且都执行相同的投入比例。 (一)财政资金的筹集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分省投入比例 省 份 中央与地方财政投入比例 省级财政分担比例 北京市 1:2 80% 天津市 1:2 60% 河北省 1:0.4 80% 山西省 1:0.5 80% 内蒙古自治区 1:0.4 80% 辽宁省 1:0.5 80% 大连市 1:2 70% 吉林省 1:0.4 80% 黑龙江省 1:0.4 80% 上海市 1:2 70% 江苏省 1:1 80% 浙江省 1:1 80% 宁波市 1:2 60% 安徽省 1:0.4 80% 福建省 1:0.6 70% 江西省 1:0.4 80% 山东省 1:0.4 70%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分省投入比例 省 份 中央与地方财政投入比例 省级财政分担比例 青岛市 1:2 60% 河南省 1:0.4 80% 湖北省 1:0.4 80% 湖南省 1:0.4 80% 广东省 1:1 80% 广西自治区 1:0.5 80% 海南省 1:0.4 80% 重庆市 1:0.6 80% 四川省 1:0.4 80% 贵州省 1:0.4 80% 云南省 1:0.5 80% 西藏自治区 1:0.3 80% 陕西省 1:0.5 80% 甘肃省 1:0.4 80% 青海省 1:0.4 80% 宁夏自治区 1:0.4 80% 新疆自治区 1:0.4 80%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中规定:“项目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 (二)其他资金的筹集 二、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 (一)财政资金的投向 (二)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式和规模 (三)财政资金的拨付 (四)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财政资金的投向 从项目布局上看,坚持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 从区域布局上看,坚持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 (二)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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