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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概要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本行声誉风险,全面规范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个人企业征信异议是个人(企业)认为本人(或本企业)信用信息有误时,申请核实和纠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异议处理应当遵循客观性、及时性、合规性、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客观性是指异议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各支行及分理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查异议申请的真实性。
及时性是异议处理要及时,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超出本细则异议处理期限。
合规性是指不得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的信用报告和异议申请。
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应当对知悉的个人(企业)征信信息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将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用作法定用途以外的目的。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各支行及分理处。
第五条 本行所有接入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的网点,必须至少指定一人为异议处理专职人员,负责完成异议受理、核查、解释、协调、回复等异议处理工作。人员变更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变更备案。
第二章 异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个人(企业)可以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各分支机构应至少每天登陆一次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是否有本行的异议申请。
第七条 本行个人客户也可以或委托他人直接向本行提出异议申请。
第八条 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最近一周内信用报告及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信用报告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最近一周内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企业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表),同时提供企业最近一周内信用报告及有效法人证件供查验,并留信用报告及法人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第九条 异议申请人(企业)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本行将不予受理。
第十条 受理异议申请后,本行各营业机构应当向异议申请人(企业)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三章 异议核查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已受理并反馈至征信系统内的异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反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异议是否属实。
第十二条 直接受理的异议申请,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异议是否属实。
第十三条 经核查不存在错误信息,或者错误信息是由于异议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及时回复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不成立。
第十四条 经核查认定错误信息确实存在,并且出错原因非异议申请人造成,首先将错误数据在信贷系统修改正确后,填写《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企业)征信异议申请受理单》(见附表3,以下简称受理单),同申请人最近一周内信用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至办事处复审。
第十五条 异议核查重点的是查阅借据、合同、担保等相关资料,证明异议申请事项是否属实,同时分析错误数据产生的原因、落实实际贷款人及相关责任人,并形成完整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异议信息的更正和反馈
第十六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处理:
1、经审查异议申请不成立;
2、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或不足以证明异议申请的;
3、异议申请人要求修改的处理意见明显不合理的;
4、实际贷款人未落实或实际贷款人相关信息未查清,而要求删除信用信息的;
5、总行依法决定不予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更新加载成功后,各分支机构应将已更正的信息反馈于异议申请人。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异议申请受理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异议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异议申请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受理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对异议处理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总行异议处理部门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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