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购--招标方式及决标分析ppt123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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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續) 貳、技術服務採購 一、技術服務性質 二、技術服務相關法規 三、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四、技師簽證之工程種類及簽證報告內容 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一)機關如何採購 (二)採購金額之認定 (三)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定義(採購法第7條) (四)工程採購常見之類型 三、技術規格 1.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且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2.特殊產品或工法:機關設計單位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為避免綁標之疑慮,應至遲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主辦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及建議取得或處理之方式。機關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必要時得邀相關業界及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認定其必要性及公開處理之方式。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如JIS、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機關應依上述方式審查後再行辦理。惟仍適用採購法第26條規定。 三、技術規格(續) 3.綁標行為態樣: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之技術規範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工程會特請內政部營建署就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階段,臚列各種可能綁標之情形及因應措施如附件「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參閱工程會93年6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300241261號函) 例1.招標文件對鐵捲門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即可能有綁標之虞。其因應措施,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本圖僅供參考,經機關審查具相同效果、功能、材料,品質相當或優於圖示產品,皆可採用」。 例2.天花板工程指定懸吊骨架之抗風壓、抗地震力、水平撓度、構材斷面等性質,亦可能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機關應視個案需求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檢討,除確有必要者外,建議以CNS標準訂定。另應評估可能符合之國內生產廠商之家數,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四、廠商資格 1.資格規定: 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資格標準)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惟如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要求投標廠商需具備實績及限定資本額。 (資格標準第2條、第3條、第4條)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始得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資格標準第5條) ◎工程採購之特殊採購,資格標準第6條已有明確之定義。至於工程之巨額採購為採購金額在新台幣2億元以上者。 四、廠商資格(續) 2.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營造業法第6條) ◎綜合營造業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 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3款)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營造業法第7條) ◎綜合營造業之承攬限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 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2,250萬元以下之工程。 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7,500萬元以下之工程。 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 ◎專業營造業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 之廠商。 (營造業法第3條第4款) ◎土木包工業之定義:係指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5款) 土木包工業不得承攬工程總價超過新台幣600萬元之工程。且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 (市) 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 (市) 為限。(營造業法第11條、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 §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四、廠商資格(續) 4.自來水管承裝商 :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營造業法第6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之定義: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之規定,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之行業。不包含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二等。乙等得承辦。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 ) ◎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屬「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71)」之業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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